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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夫過長 拒絕同居

嫌夫過長 拒絕同居

  游婦84年和先生蔣某結婚,婦人曾在94年度提出離婚,遭到駁回;婦人不但和先生分房睡,連蔣某輕拍游婦的肩膀,都報警說遭到性騷擾;游婦因先生的性器官太長,行房痛苦而搬回娘家住。蔣某徵得岳父同意跟著婦人搬進娘家住,但婦人和其妹以「不要臉」、「可憐」、「賴在我們家」辱罵他且要求他搬離。蔣某無可奈何向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願以娘家為同居地。
  游婦認為先生很專制,非常吝嗇,每月只肯補助娘家菜錢5000元,先生逼問她事情,如果沒有馬上回答,三字經馬上出口;有時先生想要行房游婦婉拒,先生就說不要拿性當武器,並不尊重游婦的意願。游婦無法同居的理由是先生的性器過長,每次行房都很痛苦。
  高院判決應在娘家履行同居義務,其兩人並無不堪生活的事實,為查明太長之說,特別聲請台大醫院鑑定。醫院回覆其性器長短為主觀感受,無法加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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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在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乃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又因夫妻來自不同家庭,所受教育及成長環境不同,而有不同之性格及思想。因此,認定夫妻是否有不堪或不宜同居之事由,非不可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及其他情事,正常夫妻之和諧家庭生活能否維繫以為斷(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129號判例、95年台上字第676號判決參照)。

新聞中先生以游女不履行同居義務要求同居,游女覺得先生的性器過長導致行房時候痛苦不堪。但性器的長度是無法用測量來判斷長短,即便是請臺大醫院鑑定,醫院認為性器的長短以主觀為主,無法加以鑑定。故游女不履行同居目前是沒有理由的。

目前離婚有兩願離婚、法院協議離婚、裁判離婚三種。我國離婚採破綻主義,婚姻為圓滿的圓,如有他方造成破損,其他一方就可就此原因,認為以無法維持婚姻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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