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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諜疑案:執行死刑後川島芳子生死之謎

女諜疑案:執行死刑後川島芳子生死之謎

一、行刑前後的諸多疑團難解生死之謎

  1.臨刑前夜頗爲詫異的密訪

  1948年3月17日,金璧輝的上訴被駁回,25日淩晨6點40分,決定在第一監獄執行死刑。金璧輝屬于華北地區被判處死刑第六名的漢奸,亦爲最年輕的漢奸女犯。

  在對金璧輝執行死刑的前一天夜裏,有一位軍統局少校來到芳子的單間牢房,低聲打招呼“金司令……”對一個死刑犯如此稱呼,令人頗感詫異。

  “你是?”

  “我是軍統局的。從國防部直接送來執行隊司令執行死刑的命令,准備明晨5點在本監獄裏執行。”

  川島芳子聽過此話,毫不在意,面未改色。少校連聲道歉失禮,向芳子靠近兩三步,轉過身去。觀察周圍的動靜。

  “明早,檢察官攜帶執行書到這裏來本監獄裏執行……”邊說邊用手指向西方。“決定在浴池、夥房前面的廣場執行,由我指揮……”川島芳子沈默不語,用銳利的目光注視著少校的眼睛。“士兵的子彈是空包……士兵並不知道,但是,必須在槍聲響的同時倒下去。由我驗屍。”

  “那麽把我如何安排呢?我還打算向最高法院上告。”

  “棺椁是特制的,運出監獄後,就會由自己的同志轉移到安全地點去。”

  川島芳子雖然並不了解少校與自己究竟是什麽關系,但爲使自己免遭冤死,特意予以搭救,依然銘感肺腑。少校說完之後,便靜悄悄地離開了監獄。楳本捨三著《妖花——川島芳子傳》,秀英書房,1980年。趙連泰、靳桂英中譯本《東洋魔女川島芳子》,第154-155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

  這是一個令人頗感莫名其妙的插曲,這難道是“黎明前黑暗”的一道霞光嗎?

  川島芳子突然想到了北平的宜人景色。5月的燕京,猶如往昔一樣,恬靜而優美,一片新綠籠罩全城。遲開的丁香與迎春花、杏花,百花爭豔,落英缤紛,令人爲之陶醉。入夜更加美妙,在乳白色的夕霭籠罩下,城牆內外呈現淡墨色的縷縷晚霞,街燈好似遠處閃爍的點點漁火,外城是一片燈光的海洋與夜空交相輝映。聳立在大自然景色中的古色古香亭台樓閣,令人感受到一種相互協調的美的感受。

  2.行刑當天令人質疑的隱情

  1948年3月24日晚,河北省高等法院姚庭長、陳首席檢察官、何檢察官、第一監獄吳典獄長,齊聚在省高院會議室開會,人們預測這可能是決定即將對金璧輝執行死刑的前奏。

  1948年3月25日淩晨4點鍾左右,憲兵連長譚良策率領滿載憲兵的軍車,抵達第一監獄部署警戒網。在晨曦中,執行檢察官何秉斌、書記官陳繼周、檢察員宋純義,由監獄第二科王鳳祥科長迎進監獄辦公室。

  王鳳祥科長直奔女監,命令“提人”。趙愛貞女監主任,召喚女監貞字五號單間牢房的金璧輝,由四名獄警押送往刑場。平時“跑小號”的手塜安一,正在清掃走廊,突然被趕回牢房,他很清楚地看到有幾個人從女監押解芳子出去的身影。臨時刑場位于監獄後院西南角上的小菜地,擺放一個小長方桌子和三把椅子,何秉斌檢察官坐在中間,左側是陳繼周書記官,右側是宋純義檢驗員。整個刑場戒備森嚴,莊嚴肅穆。

  執行檢察官何承斌在詢問被告姓名、機關、年齡驗明正身之後問道:“金璧輝,你的上訴已被駁回,昨日已送交你最高法院的裁定書,現在本官宣布對你執行死刑,你有無何遺囑?”金璧輝從容不迫,留下兩封遺書。在6點40分,刑警對准被告後腦開槍,隨即應聲而倒。由于是一顆“炸子兒”,從後腦射入由前額下部炸開,一攤血漿,面目全非,已難以辨認死者的生前面貌。

  3月26日的《北平日報》第四版的標題爲:“女間諜生死神秘 金璧輝昨槍決 臨行從容不迫留遺書兩封 拒絕采訪冀一監故弄玄虛,”內容報道稱:

  一向被高檢處緘口不言的金璧輝執行死刑消息,直到昨晨(25日)淩晨五時十分,在萬家好夢正酣,報館已上版印刷之時,正式透露。記者聞悉未及盥洗,即直趨第一監獄,抵達時不足六點。是時在一監內外均有憲兵布崗,監門雙扉緊閉,不准任何人入場。被高檢處邀來參觀的記者群,亦在典獄長有話不准入內的命令下,被阻兩扉無情的鐵門之外,任憑你說破了嘴唇,裏面的人只是充耳不聞,大家的名片投遞過去,他們照樣給扔出來。拿筆杆的怎禁得住這樣的侮辱!然而爲了職務的關系,只好繼續交涉,結果還是等于白費。眼巴巴地看見一個美籍記者,同一位身著綠色制服的人,昂然步入一監。怎麽中國記者反被拒諸門外?大家的確在發火,認爲這是一種侮辱,每個人心頭湧起莫名的憤怒,盡管你怒火三千丈,怎奈我們無論如何質問,門是不開的,裏面槍斃的是誰?誰也看不見,葫蘆裏究竟賣的什麽藥?大家茫然不解。但是我們是被高檢處電話邀來看槍斃人的啊!《北平日報》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四版。

川島芳子留下了兩封遺書。一封是致“父親大人(指川島浪速)”:“終于3月25日的早晨,被執行了,請告訴青年們。永遠不止地祈禱著中國之將來,並請到亡父的墓前,告訴中國的事情,及我亦將于來世爲中國而努力”。一封是致“典獄長、科長、趙看守長、蔡先生、馮先生及其他先生”:“謝謝生前的美意,臨死也沒有換衣服,實際是想不到,大家對我這個樣子,其他不必說了。金璧輝”

  而天津《大公報》的標題爲:“金逆璧輝昨晨處死 破曉後在第一監獄門前行刑 昨天早晨六時半槍斃于第一監獄大門外行刑 遺屍已由日僑領去舉行火化 北平記者采訪被拒記聯會提抗議”報道稱:“金璧輝昨天早晨六時半槍決于第一監獄大門外,即由檢察官陳廣德發布執行命令之布告。第一監獄成立三十余年,尚未有刑場設備,槍斃女犯亦以此爲開端。……就有一位通內線的記者以及美國生活雜志社的一位外籍記者獨受青睐,他們看到金璧輝坦蕩蕩地自女監西門解到院子裏……”在行刑之後“……女監看守前來燒紙,並把她的小煙袋也燒了,沒有人哭她,沒有人穿孝……”天津《大公報》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三版。

  3月31日小橋助人給川島浪速的信函稱:“關于認領遺體前後的經過:昭和二十三年(1948年)三月二十五日,古川大航長老突然接到律師電話說:因其親屬無人敢于出面,擬就認領芳子遺體事有所商談,故請古川長老速來面洽……九點半鍾到達第一監獄,十二點過後,獄方領古川長老到監獄西門外,只見一張豎放著凹陷的白色木板上躺著一具屍體。面部蓋著一塊舊席片,上面壓著兩塊破磚頭,死者身穿囚衣,右臉血肉模糊無法辨認。看來子彈是從後腦打進,從右臉穿出,所以炸成這個樣子。古川長老揭去席片,然後把屍體放在鋪著白床單的三層棉絮上,再用白毛毯裹起來,上面蓋上新被罩,被罩上又蓋上一塊繡有五色花樣的花布。古川長老念完經之後,便將屍體擡上卡車,下午一點多鍾離開監獄,兩點多鍾到了朝陽門外火葬場。……由日蓮宗總寺院妙法寺和尚深澤世傳法師和廣濑氏會同火葬場人員將遺體移放到室內,因需要准備薪柴,于翌日十點至下午一點火化完畢。二十六日下午一點半左右火化完畢。由古川長老、深澤氏和我從火化室把骨灰取出並分爲兩份,一份准備送給您,一份准備埋葬。現在已爲死者起了法名——‘愛新璧苔妙芳大姐’……三月三十一日,正是川島芳子被處決後的‘第一七’忌日,舉行一個簡單追悼儀式,參加的人士有:日僑自治會長古閑二夫夫婦、前華北交通的佐藤修一郎、笹井光太郎、茂手木宗一、坂本七三郎夫婦、前鍾紡天津分公司經理足立氏,以及另外七八人。……川島芳子的遺物,有被褥衣服等十余件,已做適當處理。”

  二、疑雲重重的秘密行刑難辨生死真相

  1.北平記者聯誼會提出抗議書

  天津《大公報》報道,北平市記者聯誼會,爲金璧輝執行死刑時,不予記者以公平合理之采訪機會,特向高檢處及第一監獄提出抗議書:

  冀高檢處昨日奉命執行金璧輝(川島芳子)死刑時,冀第一監獄拒絕被邀記者入門,本市外勤記者聯誼會爲此特向冀高檢處提出質詢,請求答複原函如下:

  敬啓者,關于金璧輝執行死刑事,本會根據會員報告,謹向貴監質詢數點:

  (1)查本埠各新聞機關(中央社、天津《大公報》辦事處、《民國日報》北平辦事處、中電三場、《華北日報》、《民報》、《明報》、《民強報》等)于昨晨五時左右曾奉高檢處主任書記官陳潔夫電話通知,于六時以前往第一監獄采訪金璧輝(川島芳子)執行死刑新聞,而各記者准時趕到後,貴監竟拒絕記者入內,貴監爲司法部門,爲何出爾反爾之于此。

  (2)查昨晨美國生活雜志社記者,曾被允許進入貴監采訪金璧輝(川島芳子)執行死刑新聞,而被邀前往采訪之本外埠中國記者三十余人,被貴監饷以閉門羹。據貴監官員稱,昨日金璧輝(川島芳子)死刑,系奉命秘密執行,或雖爲秘密執行,而許記者參加,則中國記者三十余人爲何皆被摒諸門外,即供給中外報紙新聞之中央社,亦不能例外,貴監此種措置,系根據何種法理?懷抱何種心理?抑或另有別情?敝會會員百思莫解,爲此敬請貴監予以答複,敝會並對司法尊嚴及新聞自由遭受損害表示極大遺憾。《北平日報》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四版。

  社會各界對金璧輝(川島芳子)在行刑之後,無疑存在諸多質疑。其主要疑點在于:(1)行刑時間爲何確定在看不清被告面孔的拂曉進行?(2)對爲社會所廣泛關注的金璧輝行刑理當公開,爲何秘密處刑?(3)行刑現場,爲何除一名美國記者外,不准許任何中國記者進入現場進行采訪,其中究竟存在哪些隱秘?(4)爲何使用“炸子兒”槍斃,故意造成粉碎性毀容,導致死者滿面血汙,模糊難以辨認死者正身爲誰?(5)常年梳男式短發的金璧輝,爲何死後突然變成女式長發?

  不言而喻,在當時的動蕩社會條件下,這些質疑很難獲得公正答複的。

  2.被槍斃者可能是“替身”

  在金璧輝(川島芳子)被處死的第二天,即3月26日,北京各報出綜合報道行刑消息與記聯會抗議書外,均紛紛發表社會各界對金璧輝(川島芳子)的行刑與令人懷疑的各種疑問,從而引起國內外廣泛流傳出形形色色的很多傳聞。

  在中國主要有:

  (1)逃往蒙蘇邊界說:搭乘飛機逃往蒙古與蘇聯邊界附近地區,據憲立說,過去在當地確存在肅親王家的領地,到那裏只能投奔甘珠爾紮布之兄濃乃紮布,但此人一直下落不明,投奔的可能性很小。

  (2)隱姓埋名隱居北平碧雲寺說:金璧輝(川島芳子)化裝成僧尼,隱姓埋名,逃往北平郊區的碧雲寺隱居,此說無何實證。

  (3)多種“替身說”,其中以“劉鳳玲替身說”,人、物俱全,最具有說服力而廣泛爲各界人士所憑信。

  1948年5月16日,在日本的各報紙即報道“川島芳子還活著”的消息。主要傳聞有:

  (1)“替身說”(日僑自治會長古閑夫人美子、原家庭教師本多松江、憲立等):認爲川島芳子並未死亡,多屬揣測缺乏實證。

  (2)外務省某議員從塜田某海軍特務機關員所說的“金條買命說”:未處死被軟禁,亦缺乏實證。《新領袖周刊》1997年10月號。

  (3)川島芳子與松元章結婚後被殺說:1948—1953年與日軍人松元章結婚,育有一女“曉玲”,1953年3月決定赴日時被殺。日本ABC電視台記者,采訪曉玲及其親屬愛新覺羅?連清,2002年。

  (4)日本外相藤山愛一郎咨詢周總理有關川島芳子並未死亡說:1959年藤山訪華期間,受總理同學吉薗周藏委托轉問“川島芳子是否還活著?”周回答稱:“這個傳聞確實存在。”

  另外,尚有美國AP特派記者斯潘塞?穆薩(采訪過芳子)的替身說等。

3.川島芳子胞兄憲立的證言

  (1)爲挽救川島芳子的生命,曾通過孫連仲夫人與法官和律師疏通,對方索價50根金條,雖未按原數但也拿出相當接近的錢款,是否全部交給法官與律師,不得而知。對方拿到巨款之後,確實出現了傾向無罪判決的迹象。

  (2)對芳子的漢奸罪行,反複經過多次調查,始終找不到證據,因她經常保護國民黨地下工作人員,反而出現有利于芳子的證言。當調查到上海時,涉及到當時孫科泄密而遭受彈劾的問題,爲此,時任國民政府立法院長的孫科立即發出電報:“中止公審,立即執行!”的指令。

  (3)憲立作爲直系親屬,當然並不認爲川島芳子真被處死,死者是替身並不是不可能的,雖然這只是一種希望。

  (4)在找不到漢奸的有罪證據,僅依據村松梢風的《男裝麗人》作爲證據,作出判決,未免難以令人信服。愛新覺羅?憲立《川島芳子在哪裏》,第225-227頁,文藝春秋社,特集,1956年2月5日。

  4.小方八郎的證言

  (1)1948年,小方八郎致川島浪速的信件中,指出在行刑後收屍時,發現遺體滿臉血汙,而且是普通女人長發。並不認識芳子的古川長老也難以辨認是否爲芳子正身,因此,在中國社會上盛傳死者並非芳子正身而是替身,芳子仍然活著,不知隱藏在何處。

  (2)從死者褲兜中,發現一個小紙團,原來是芳子的絕命詩:“有家不得歸,有淚無處垂,有法不公正,有冤訴向誰。”小方八郎拒絕了日、美記者要查看此遺書的要求。因恐怕日後惹起麻煩,而將此小紙團焚毀。

  (3)800萬元的喪葬費,乃是由某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日本人支出的。

  (4)執行死刑的命令,確實是由南京下達的。參照小方八郎致川島浪速信函原文,1948年。

  5.李香蘭著述中所提出的旁證

  (1)金璧輝的“請願書”(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一月五日)(摘要)

  請願書

  我吃過早飯正在休息時,發現一個身穿白上衣黑褲子的四十歲前後的男人,怪聲怪氣地喊叫,用桌簾蓋上我的頭從被窩裏把我拉出來。沒有穿鞋光著腳,我因生病幾次要求換上衣服穿上鞋,他不予回答。走到中庭時從蒙著的桌簾縫隙中,看到有十幾個拿槍的人,當被帶到正門時,我要求讓傭人給我拿來衣服。怕我逃走而被牽拉著手。有一位高個子穿長袍的人站在我的面前。

  從我家裏被拿走的貴重物品有:鑲有六顆寶石的白金首飾、西太後用過的頭簪、帶有金鎖的翡翠首飾、鑲有六顆紅寶石的首飾、鑲有六顆寶石的手表。我的私人秘書和送我的人也同時被捕。蒙在我頭上的東西幾乎使我窒息,在車上被戴上手铐。

  當我問到是誰逮捕我的時候,他們說是張主任。可是爲何有些漢奸的家並未被占據,爲何我的家卻被占據了。我要求回家療養治病,我以前爲國家做事,究竟是不是漢奸還不清楚。我回中國的時候,沒有遇見國民黨而是一開始就遇見的張先生,彼此究竟存在哪些積怨?我的衣服已六個月沒有換洗。張先生可以占據我家,但我並不知張先生是什麽主任?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一月五日

  金璧輝

  (2)河北省高等法院對金璧輝(川島芳子)的死刑判決書(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摘要)

  判決書(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判決主文

  根據金璧輝通謀敵國,反抗本國罪行,處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除爲被告人家屬留有必要的相當生活費而外,沒收其全部財産。

  公訴事實

  被告人金璧輝爲肅親王善耆之女,日本人川島浪速之養女。按中國國籍法血統原則,無論其出生于國內外,獲取否日本國籍,仍屬于中華民國人。被告人所犯罪行,根據特種刑事訴訟條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本院審理此案符合前述說明。

  關于涉及漢奸罪中,有關刑法外患罪與特別規定,無論在國內或國外凡屬于漢奸罪,均可適用《刑法》第十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一貫通謀敵國反抗本國,從而構成漢奸處罰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協助外國之敵侵略策動滅亡中國,其罪行嚴重而惡劣,理當以一儆百處與極刑褫奪公權終身。根據以上所述,本案基于《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一條,《漢奸處罰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以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與第三項;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作出如主文之判決。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高等法院

  (3)金璧輝的“再審申請書”(中國民國三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摘要)

  再審申請書

  爲向貴法院法庭提出再審,謹附送接收訴狀證以示證明。雖經過秘密調查確定死刑判決,但因一旦處死刑即不能回生,因此,有必要于經過再審之後執行。以漢奸案被宣判爲死刑而已執行者,北京有陳公博,上海有褚民誼等。未執行者,天津有溫士珍等人。均屬于經再審確定之前,停止執行者之先例。申請人特加以引用而提出申請。

  若貴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尊重生命,溫情地暫時停止執行刑罰以示公平,則實在感激,並表示敬意,謹呈。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再審申請人金璧輝(印)參見山口淑子《再現李香蘭》,第189-205頁,日本經濟新聞社,2004年。

  6.聯合國軍總司令部(G.H.Q)的調查

(1)G.H.Q參謀第二部(G2),1949年1月5日,對防諜部隊發出秘密調查川島芳子身世與諜報活動指令。調查川島浪速、古川大航、小方八郎等20余人作證,確定其爲隸屬于上海日軍參謀本部的間諜,利用色情從中國要人獲取情報等。

  (2)據古川大航證實,他並不認識川島芳子本人。從其遺體所見,由頭後部射入炸子,導致粉碎性毀容,難以辨認死者正身。但在服刑中芳子仍然是男式短發,而屍體確是女式垂肩長發,而且對照遺體照片,短粗胖長發的死者,並非小巧玲珑短發的芳子形象。

  (3)根據劉鳳貞給南京檢察院的檢舉信,揭露以金條買劉鳳玲爲替身之說,流傳甚廣。川島芳子的處刑真相始終令人迷惑不解,但迄今並無川島芳子在何處出現的情報。

  7.最具有探討價值的“劉鳳玲小姐替身說”

  1948年4月中旬,替身劉鳳玲的妹妹劉鳳貞,先後向最高法院監察處和報社,舉報揭發第一監獄人員的違法渎職行爲。1948年月15日,劉鳳貞的第一封檢舉信說:《北平日報》、《華北日報》、《民國日報》、《明報》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五、十九日。

  我姐姐劉鳳玲,她是個孝女,面貌像金(璧輝)一樣,也會日語。我母親聽我盟哥劉仲濟的話,把我姐姐的命賣了十條黃金。

  臨執行的頭天晚上,我同母親送姐姐到監獄官舍,見到監獄二科萬、王兩位科長和典獄長吳大人,他們才給了四條金子,下欠六條,說過幾天就給。母親哭得了不得,想要後悔不幹,三位大人全生氣地說:“你們要反複,把你們娘三個全殺了。”我們害怕,因姐姐是患胃病要死的人了,又有孝心反勸母親回家。

  聽劉仲濟說,金璧輝(川島芳子)從女監提出來大院內,就和我姐姐對換,從小門逃往東北去了。

  劉仲濟因制毒在監執行,徒刑期滿,就用克扣我姐姐賣命的金條買了個辦事員。受徒刑的人,還能當官,真是怪事……王科長坐家吃個看守饷,吳大人可發老財了。王科長從民國三十一年就在一監當科長,作弊老手,還有陳醫官、秋專員,全是吳大人幫助生財的人啊,別的人我不恨,我就恨他們金條不給足,還要害我娘倆。

  從檢舉信中,完全可以看出,第一監獄的多數人員是貪贓枉法的慣犯。

  劉鳳貞的第二封檢舉信說:《北平日報》、《華北日報》、《民國日報》、《明報》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五、十九日。

  4月19日晚,我母親劉李氏又找到一監吳典獄長,萬、王二科長,秋專員,討要我姐姐替金璧輝(川島芳子)槍斃的身價金條六條,被萬、王兩科長打嘴巴了。吳、秋兩大人說:“你們不樂意活了”,嚇得母親沒敢再問。

  我母親回頭找我幹哥哥劉仲濟說理,可是制造嗎啡的犯人,用金條買了個辦事員的劉仲濟,哪還能講理呢?……

  4月20日晚,我母親又前往監獄官舍找吳、王、萬、秋四位大人要金條,由那天我母親就未回來。我向劉仲濟打聽,他說:“你快藏起來好逃命。”我刻下各處藏躲,不敢露面。我姐姐白替人死,母親命又搭上了,請法院查查吧!

  在衆多的懷疑被處死者並非金璧輝正身說法當中,多數屬于揣測或人雲亦雲的風傳,缺乏實證。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必然存在替換被告的“替身”,否則懷疑生死之說便在邏輯上自相矛盾了。

  在比較各種說法當中,劉鳳貞的揭發檢舉信,即“劉鳳玲替身說”所描述的受迫害具體細節,一環扣一環,合情合理,比較令人信服。其所揭發第一監獄人員的貪贓枉法事實,參照過去第一監獄的違法亂紀先例,此次故弄玄虛,掩護疑案真相,實毋庸置疑,昭然若揭。

  一、掩蓋真正行刑內幕的調查報告

  1.劉鳳貞控告典獄長賄放案是否純系虛構

  各報對劉鳳貞的揭發檢舉信曝光後,立即引起全社會嘩然。河北省檢察使署迫于社會各階層群衆的強大質詢壓力,1948年5月22日,發表文告稱:“劉鳳貞控告典獄長賄放案,監署已查複監院純系虛構。”

  本院奉令調查河北第一監獄典獄長吳峙沅等的被訴賄放金璧輝(川島芳子)一案,遵即進行調查,僅就所獲續陳于後:《北平日報》、《華北日報》、《民國日報》、《明報》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二十六、二十七日。

  (1)執行經過:核閱卷載,河北高等法院監察處于本年3月24日,以核丁字第183號,訓令河北北平第一監獄典獄長吳峙沅,以接奉最高法院監察署寅魚捷字第16號代電,尾開:令行電仰該首席檢察官,遵照部令,將該犯金璧輝一名提案,驗明正身,依法執行死刑。遂定于本月25日上午七時,派本院檢察官何承斌前往執行,何行令饬知照,並仰切實協助執行,具報爲要。承辦此案之檢察官何承斌奉令後,乃于25日上午六時左右,隨帶書記官、法醫、法警等,前往一監辦理執行。到獄後,首由該獄主管科王科長到女監提取金璧輝(川島芳子),經女監主任趙愛珍將金犯喚出監房至女監側門交王科長,由王科長將金犯即交給高檢處法警,押往刑場。至刑場後,當由檢察官何承斌親自驗明,確系金璧輝(川島芳子)正身無疑,訊留遺書後,宣布執行,複經率同檢驗,至三次相驗,確已死亡,始由監獄官下令,擡到後院門外,此乃當日執行經過之大概情形也。

  (2)控告內容:(與前揭劉鳳貞揭發檢舉信內容相同)

  (3)事實分析:

  ①根據第一封控告情形,則被害人劉鳳玲甘願受賣替金璧輝(川島芳子)一死者,其原因爲一孝女,其代價爲黃金十條,其動機爲其母聽其盟哥劉仲濟之言,其能入選原因爲“面貌像金一樣”,還會日文日語,由此四種因素,乃造成頂替死刑之事實。但訊之所舉出原介紹人劉仲濟,則堅決否認有盟妹其人者,且任何親友關系,亦否認有其人。具呈人既不出頭,又無住址,所列之介紹人又矢口否認其事,故除非原具呈人挺身而出對質,則無法證明劉仲濟否認爲虛構事實,其理至明。

  ②其信所述:“劉鳳玲因患胃病要死的人了,又因孝心,反勸其母回家”一節,查患胃病要死的人,其患病程度,嚴重可知。金璧輝(川島芳子)在執行死刑前,健康如常,以患病將死之人,代替一健康如常之人,雖如控呈所述:“面貌像金一樣,還會日文日語”;而其體質健康,相差懸殊,如此欲蒙蔽負責執行檢察官,其檢察官能默允乎。

  ③金璧輝(川島芳子)從女監提到院內,“就同劉鳳玲對換,從小門逃往東北去了”一節,證之女監主任趙愛珍所供:“本監王科長到女監提金璧輝(川島芳子),當由本人將金押至女監側門,交王科長帶走”,又雲:“我看見在側門外邊,王科長即將金犯交給高檢處法警押往刑場。

 以後在場的戒護人員,該獄科員秦紹武所供,本監王科長將金犯由女監側門提出,交給高檢處何檢察官帶來的法警,押至刑場。當由何檢察官驗明正身,詢問姓名、年齡、籍貫,問其有無遺囑等各種手續,完畢後,始由何檢察官命令行刑人員執行。又抽詢該獄看守饒希曾,系當日在刑場上擔任戒護之責者,亦承認確是槍決金本人各情。則金犯出女監側門後,即由高檢處法警押解乃系事實,且女監距離刑場僅約五十碼,而距法院之唯一小門即非常遠,相距七八百碼,如控呈所雲者,在衆目睽睽之下乃爲不可能之事實。”

  ④“劉仲濟受過徒刑的人,用金條買了個辦事員”或曰:“吳、王、萬、秋可發老財了”,與本案不能牽涉,可另立貪汙案件。

  “……其母于4月20日晚前往索下欠六條金子,由那天就未回來”,而具呈人“刻下各處躲藏,不敢露面”。查果如上述,具呈人劉鳳貞,其姊命價及其母複失蹤于後,此仇可謂不共戴天,理應挺身而出,聲請治安機關加以保護,尋求社會援助,與母姊報仇乃系常理,但只知“躲藏”,不敢露面,世之至愚者恐不出此,其捏詞妄訴,意有別圖,更可想見。

  2.第一監獄當局隱瞞真相的辯解欲蓋彌彰

  在調查報告的最後部分,監獄當局所進行的強詞奪理辯解,可謂欲蓋彌彰。

  (4)控呈疑窦:①查控呈所述各節,僅就賄放而言,果屬實情,則承辦者已觸犯貪汙及誤殺人犯兩種罪嫌,何須再牽涉其他與本案無關之貪汙事件。僅具呈人以孤弱女子,自身遭受母姊生命變故,何暇詳知監獄過去種種貪汙事實?疑窦一也;②查具呈人受害果如控呈所述,則同胞姊尚能以生命售金十條,借行孝心,但是具呈人母仇姊恨加諸一身,又何懼而躲藏,二也;③檢閱去歲督察團執行任務期間卷宗,曾有匿名控告吳峙沅等控呈二件,具呈人字迹,與本案控呈,非特字迹不爽,即紙質及張頁大小亦均相同,顯系出于一手無疑,令人難解者,劉鳳貞控呈又以何種關系,恰邀去歲呈具而代書乎?三也。《北平日報》、《華北日報》、《民國日報》、《明報》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二十六、二十七日。參照《川島芳子生死之謎新證》,第116-120頁,吉林文史出版社,2009年。

  上述調查報告,可謂冗長而繁瑣之傑作,不厭其煩地進行自我辯護,只能起到“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反效果。試問在當時的貪贓枉法習以爲常,貪汙受賄成風,官官相護司空見慣的黑暗社會,揭發舉報違法亂紀的具呈人,不公開其住址與姓名;乃至到處躲藏不敢露面,實爲躲避遭受打擊報複的必然選擇,乃不辯自明之理。

  具呈人在揭發該案件內幕時,高檢處一再責難舉報人提出與本案無關的違法事例,甚至責問爲何詳知監獄過去一系列貪汙事實?爲貪贓枉法劣行百般辯護,更爲令人啼笑皆非!

  對劉仲濟否認與劉家姊妹的關系,實屬于逃避罪責伎倆,爲何提出除非原具呈人挺身而出對質,則無法證明劉仲濟否認爲虛構事實,旨在掩蓋劉仲濟的謊言,可謂欲蓋彌彰。

  二、處刑前後疑團叢生

  在涉及金璧輝(川島芳子)行刑前後的一些疑團,通過對若幹事實的比較與剖析,或可能尋找到某些較爲合理的澄清途徑:

  1.瞞天過海的秘密行刑

  爲何第一監獄當局決定在25日淩晨,對金璧輝進行秘密行刑?按金璧輝一類漢奸罪犯,其在社會上的影響極其深廣,不言而喻,必須公開行刑,以收殺一儆百之效。但在第一監獄當局既定的計劃下,決定在天將拂曉的淩晨秘密執行極刑,既可回避仍在睡夢中的群衆聚集圍觀,又可在昏暗的晨曦中難以辨清被告的真實面目,如此暗箱操作才便于掩蓋其不可告人的幕後交易真相,從而達到瞞天過海、無從得知死者真實身份的目的。

  2.拒絕國內記者采訪問題

  爲何只准許美國《新聞周刊》一名記者進入行刑現場,而拒絕任何一位中國記者入內采訪問題。衆所周知,外國記者並不認識金璧輝其人,故並不能判斷槍斃者是否就是被告正身;而所有中國記者均認識金璧輝本人,假如他們親臨現場,必然會識破被告並非金璧輝正身的破綻,因此,盡管記者在門外喊破了嗓子,無論如何也不能准許一個中國記者進入現場,否則將會泄露天機而使這場鬧劇宣告破産。

  3.一張小紙團的玄妙之處

  在金璧輝(川島芳子)手中,曾攥著一張小紙條的問題。負責認領遺體的妙心寺古川大航長老認爲:“屍體手裏攥著一張寫著她當時心情的紙條,則是任何人也代替不了的。所以,被處決的毫無疑問就是芳子。”現仍保存在美國國立公文館裏的紙條內容:

  有家不能歸(I have a home;but where I cannot return,)

  有淚無處垂(I have sorrow;which I cannot disclose,)

  有法不公正(I have a low; which I cannot protect me,)

  有冤訴向誰(I am innocent;bat I have no one to appeal to)原文抄件載《世界動態》1948年7月15日。現存檔于美國國立公文資料館。

  這可視爲芳子臨終前的絕命詩,孤獨空虛,感慨奚似,悲憤交集心緒的自白。

  不過,古川大航長老並不認識川島芳子本人,因此,他不能辨認死者是否是芳子正身;另外,當時在手中攥著一張小紙條,完全可以在“被告”與“替身”替換的瞬間,把紙條轉交給替身手裏,這乃是一個常識性的問題。

  4.金璧輝行刑前後短發爲何突然變長發?

  衆所周知,在幾十年裏,金璧輝本人始終梳的是男式短發,無論是穿西裝或日本和服乃至中式服裝,其發型曆來都沒有改變過。古川大航長老也說:“屍體的臉,血肉模糊,難以辨認,但頭發卻披散到肩很長。”試與行刑後所拍的遺體照片對照,被告生前的男式短發,死後突然變成女式長發,實屬匪夷所思的天下奇聞!無論如何也是令人難以解除的疑團,這只能說是監獄當局在弄虛作假當中,所暴露出的其因馬虎而産生的纰漏,實無法自圓其說。

  5.劉鳳玲替身說浮出水面

  在衆多“替身說”中,大多數屬于揣測或推論,並無何實證根據,其可信度不大。只有“劉鳳玲替身說”,其中所談劉鳳玲病危,由劉仲濟爲中介人,以10根金條爲身價,替換被告受極刑等細節的根據俱全。很難想象這些情節都是虛構的,何況也不存在並無此事而劉家編造虛構故事的必要性。因此,“劉鳳玲替身說”是基本可信的。至于劉鳳貞及其母劉李氏,不能謀面對質作證的問題,顯然是爲避免遭受打擊報複,不得不回避公開露面,而並非害怕做僞證而躲避的問題,不辯自明。

  6.河北高檢處調查報告疑窦叢生、故弄玄虛

  該調查報告在形式上,似乎概括整個案情,按執行經過,控告內容,事實分析,控呈疑窦四個部分,詳盡地對第一監獄各部門的所有負責人的一言一行,從頭至尾加以陳述,旨在令人相信監獄各部門是奉公守法的,並不存在任何違法亂紀行爲。如此費盡心機,極盡玩弄詞藻,瞞天過海,故弄玄虛之能事,此類掩飾騙人伎倆的官樣文章,奇文共欣賞,並不有能消除一系列關鍵性的疑團。

  作者願在此嚴正指出,河北省高等法院在對金璧輝漢奸案的調查、審訊與判決,實有欠嚴謹認真之處,其所發生的嚴重失誤乃致諸多不准確甚至錯誤,是非常嚴重的原則問題。例如,對李香蘭所拍“黎明”影片的認定、溥儀遷都北平、“華北人民自衛軍總司令”、“長白山遊擊隊”等問題的論斷,均存在道聽途說,或以訛傳訛之處。作爲河北省高等法院發生此類嚴重失誤問題,甚至屬于違法亂紀乃至渎職行爲,應該說是不能夠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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