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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

產檢假

根據勞基法第50條(產檢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產檢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6條(產檢假)
1.懷孕滿三個月後之產前檢查(產檢假),得請產假,惟其請假日數應與生產期間所請產假日數併計。
2.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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