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補助金申請
◎在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時,同時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可以辦理失業補助金申請:
1.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
3.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十四日內,仍無法就業或安排其他的職業訓練時。
◎至於何謂非自願離職的條件呢,符合以下條件即是符合失業補助金申請的第一要件:
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如何認定為失業,同時可以辦理失業補助金申請?
1.所謂失業認定是指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如未能於該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即登記之日起15日)完成失業認定,並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
失業者,若符合以上失業認定條件,也符合非自願離職條件,即可去向相關單位自行辦理失業補助金申請,以便取得失業補助金的給付。
◎至於失業補助金申請時,應準備的書件如下:
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4.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申辦失業補助金申請的標準為何?
失業補助金申請給付標準為:
1.失業給付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每月發給1次。
2.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第2個月起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申辦失業補助金申請的期限為何?
失業補助金申請給付期限為: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為限。
2.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
4.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失業補助金申請之請求權,有無時間限制?
失業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若不行使,即終止其申請權利。
◎不法失業補助金申請領取失業給付,有何種處罰?
1.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
2.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3.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