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公不是孩子的父親?
一、案例事實
玉珍與前夫結婚三年,旋因個性不合離婚,結婚前兩年由於夫在外島當兵,玉珍與其前夫在該期間並無共同生活。在該期間內,玉珍結識另一名未婚男子洪文。洪文不知玉珍為有夫之婦,洪文與玉珍交往數月後玉珍懷孕,始將已婚之事實告知洪文。其後,玉珍順利產下一子小泉,交由洪文帶回撫養,並與丈夫離婚,即不知去向。由於小泉即將滿六歲,面臨就學的問題,洪文欲讓孩子報戶口及認祖歸宗,洪文應如何為小泉辦理戶籍登記?
二、法律解析
洪文要為小泉辦理上述登記,在法律上,必須先取得小泉父親的身份。目前親子關係的認定,在母親方面係基於分娩之事實,透過出生證明確立母親與孩子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但父親與孩子間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則是依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如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則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於此案例中,縱使洪文有可能是小泉的生父,但由於小孩係在玉珍與其夫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因此就法律而言,小孩已被推定為玉珍前夫之婚生子女。
此時,只有玉珍或其前夫有權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否認孩子為其前夫之婚生子女,待確認孩子不是前夫的婚生子女後,洪文才可再辦理認領小孩之手續,並將小孩遷入其戶籍內,唯需特別注意的是,「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必須要在玉珍或其前夫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如超過此一年期間,即不可再提起。
在本案中,由於玉珍沒有為孩子提起否認之訴,且下落不明,因此現行法下,洪文只剩兩種選擇:
1. 除了玉珍以外,現行民法上只有玉珍前夫有權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依照民法第1063條規定,玉珍前夫必須在知悉子女出生後一年內提出上述訴訟。假如玉珍的前夫知道小泉的存在,且尚未滿一年,仍可提起否認之訴,否認其為小泉的生父。其後,由於法律上玉珍前夫不再是小泉的父親,洪文即可向戶政事務所依民法第1065條表示認領小泉的意思,辦理認領,並為小泉報戶口。但必須注意的是,在這個狀況下,玉珍若尚未離婚,其前夫可依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提起告訴,並將洪文與玉珍列為共同被告;洪文與玉珍可能會被處以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2. 若玉珍之前夫不願提起否認之訴,目前法律上並沒有救濟之途徑。但實務上有些法院願意受理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此時,洪文得至醫院作親子血緣之鑑定,並持此鑑定書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確認其與孩子的親子關係,但必須注意的是,法院不一定採信洪文所持之鑑定書,並有權自行委託其他醫學機構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