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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坑員工 時薪僅10元

旅行社坑員工 時薪僅10元

旅行社坑員工 時薪僅10元

某旅行社遭多名離職員工指控,面試時開出一萬七千多到二萬二千多的底薪,上班後卻訂業績標準剋扣薪資,有人月領兩千多元、時薪只有十元,麗緻卻稱投訴員工是「承攬人員」、非正式員工。高市勞工局調處破裂,將進行調查,若旅行社違法,最高可開罰一百五十萬元,並將補還員工共一百一十六萬元薪資。

法律評析

本例旅行社員工皆未領到基本底薪,根據《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的最低工資是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故不可低於此數字。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如僱主有違反第21條第1項基本工資之規定者,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且面試時雇主說有底薪和勞健保,而後又說要達業績標準才能領底薪,否則只能按比例抽成,雇主之行為屬徵才廣告不實,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之規定,雇主違反同法第5條之規定者,可處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並要求業者償還投訴員工合計一百一十六萬元的欠薪。


◎ 補充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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