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明定愛犬探視權、扶養費
台中一對夫妻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戶政人員看到擬好的離婚協議書中,註記小犬「哈尼」和「吉米」歸女方所有,以為是子女姓名,建議兩人要寫清楚名字;未料,女子很不耐煩地說「就是狗,真的狗」,讓戶政人員啼笑皆非。
台中地院法官楊文廣表示,愛犬若是離婚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協議書言明愛犬歸女方所有、男方給付飼養費,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契約即屬有效;若男方未給付飼養費,女方可向法院請求給付。
戶政人員說,這對夫妻登記離婚時彼此沒交談,戶政人員也不方便問,看到離婚協議內容寫著「男方每月需付扶養費六千元,不包括生病醫藥費用,探望需女方之同意」,真以為兩人協議扶養的「哈尼」和「吉米」是他們愛子,才會請對方「小犬真名要填寫」。
戶政所表示,夫妻離婚協議書都可自行填寫,在戶政所登記時交給戶政人員建檔,戶政人員才會看到這份像一般人離婚協議會有的「扶養費」及「探視權」內容,因而誤會「愛犬」是子女。
夫妻離婚或男女分手的寵物爭奪案例很多。曾有一名女子和前男友分手,兩人在電話中協議,講明只要她將對方的手機與網路帳單費用全繳清,小狗就歸她,前男友則可偶爾帶回去養幾天;她繳完所有費用後,前男友卻反悔,女方為了如何打官司爭回毛小孩,還求助法律諮詢。
法官楊文廣強調,很多夫妻將毛小孩視同親骨肉,都投注相當多的感情,夫妻或情侶分手時,關於毛小孩的權利義務契約內容,愈詳細愈好,避免日後反悔或有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