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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索一夜情不成 翻臉猥褻

強索一夜情不成 翻臉猥褻

泰山鄉民駱閎康前年十月間在停車場認識一女,當晚邀約被害人出遊後,沿路不停地猥褻被害人,希望與其發生關係,前後盧了五個小時,被害人被弄到胸部遭胸罩鋼絲刺傷,後來火大報警,板橋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駱閎康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中央社/台北縣13日電】駱姓男子邀約在停車場認識的女子出遊,想與女方一夜情不成,被控猥褻女方。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將駱男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法院判決書,駱男在民國97年10月在泰山鄉的停車場認識被害女子,當天,就邀女子外出共進晚餐。女子駕車赴約,並與駱男吃完鐵板燒後,由駱男駕駛女子的轎車,一起前往宜蘭縣礁溪鄉的五峰旗瀑布的停車場,「欣賞瀑布美景」。

途中,駱男企圖與女子發生一夜情,深夜在車上多次以言詞挑逗,或以碰觸身體方式,試探女子意願,甚至口頭質詢為何不願意與他發生性行為?

女子雖表達不願意與駱發生關係,仍遭駱男猥褻,且身體受到抓傷,後來因有其餘轎車駛抵瀑布停車場,他們才匆匆駕車離開。

翌日凌晨返回台北縣途中,駱男仍不放棄,多次猥褻女子,並強迫要求女子與他一起到樹林市中正路的某家汽車旅館投宿。被害女子只答應送他進入歇息,不願與他一起住宿,駱男一怒,認為遭女子擺了一道,氣得要求櫃臺退費。

被害女子則趁機請友人開車來帶她回家,並報警處理。法院審理認為,駱男違反女子意願,強行猥褻、撫胸、親吻等,依強制猥褻罪判刑他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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