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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無罪 父反控誣告

妨害性自主無罪 父反控誣告

屏東縣一卅來歲男子因兩名女兒控告妨害性自主,遭檢方起訴,法官審理後,認定被害人說詞前後不一,判決無罪;這名男子認為清白受辱,且不能讓女兒「為所欲為」,反控女兒誣告罪嫌。

法官說,一般類似個案,當事人被判無罪,幾乎都不會與女兒計較,這位父親自認名譽嚴重受損,引來左右鄰居異樣眼光,堅持要控告女兒,在實務上第一次遇見。

這對分別是12、13歲姊妹的父母在7年前離異,由父親取得監護權,並與父親、阿嬤等人同住。但姊妹卻指控,她們的父親因工作平常很少回家,但曾在95年3月至6月間,利用周末晚上在住處房間內對她性侵,要她幫他手淫。

她們又說,她們父親曾在95年9月某日至去年2月1日止,利用周末休假返家與她們同住機會,撫摸她們胸部、臀部及大腿,讓她們心生畏懼,才打電話給母親並報案。

法院審理,姊姊說,就讀四年級時,學校主任有做性教育宣導,對父親這種作法感覺「怪怪的」,但不敢跟老師講,她告訴法官,有日記做證明,但法官找到她日記,發現她在日記上寫著「我想離家出走,但怕姑姑、父親擔心」、「爸爸不會打我」,「阿嬤重男輕女,女生不能先洗澡」、「女生上廁所要收20、30元,弟弟就不用」,反抱怨阿嬤比較多,對父親沒有怨責。

加上她指控父親動手脫她褲子、還是自己脫,說法反覆,且經醫師檢驗處女膜未破裂,社工人員訪視也未發現妹妹有遭強制猥褻情事,雖她明確指出父親下體特徵,但法官認為,她父親私處特徵,可能是從母親口中得知,無法證明她遭父親性侵。

由於這對姊妹的父親對兩人作法不滿,「不想與我們同住,也不能捏造這種莫須有的罪名,害我在人前抬不起頭」,為糾正女兒「只要我喜歡,為什麼不可以」的錯誤價值觀,這名父親日前控告兩名女兒誣告,且寫信給法官,要法官給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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