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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銀行的食物,也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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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法草案,納入設置「實物銀行」法源,讓地方政府可結合民間資源,以實物給付辦理社會救助。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修法是回應民間推動實物銀行的訴求,希望能擴大社會安全網的照顧層面。 為保障弱勢民眾基本民生需求不虞匱乏,目前已有部分地方政府開始提供日常生活物資援助,例如新北市成立「實物銀行」,累積待用咖啡、待用演唱會門票等,匯集社會愛心,形成城市的力量,讓有需求的弱勢族群也能從實物銀行受惠,兩年多來有六十幾萬人受惠。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法草案,新增實物給付服務專章,進一步提供相關法源依據,未來地方政府可視需要及財力,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以實物給付辦理社會救助事項。各縣市也得因地制宜,採行實物倉儲、食物券、資源媒合或物資輸送平台等方式,推動實務給付服務。 衛福部次長曾中明表示,草案除授權各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依照需求和財力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用實物給付的方式辦理;實物給付所募集和接受捐贈的物資,也要妥善管理、運用,要公開徵信,也可依規定減免稅捐。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江國仁說,目前地方政府已開始實施實物銀行,執行狀況都還算順暢,這次希望透過修法讓管理規則更完善,未來也會將實物銀行列為縣市政府每年社會福利政策執行查核項目之一。 草案也規定,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得協調、收購生產過剩的農產品,作為實物給付服務物資;另外,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服務並且提供必要協助,及表揚績效優良者。 江揆表示,這次修法是回應民間推動實物銀行的訴求,活絡社區的善心與資源,建構在地化的互助體系,擴大社會安全網的照顧層面,希望早日完成修法 。

疑義

按「取得足夠食物權」,係源自於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中的「相當生活水準」,其實現,當每個男子、女子B兒童,單獨或同他人一道在任何時候都具備取得足夠食物的實際和經濟條件或獲取食物的手段時,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就實現了,所以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不應作狹義或限制性解釋,應包括「適足性」概念以及「持久性」概念,而「持久性」概念,指的是今世後代都能取得食物,涵蓋長期提供和獲取的概念。

而且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的核心內容的含義是:食物在數量和質量上都足以滿足個人的飲食需求,無有害物質,並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此類食物可以可持續、不妨礙其他人權的享受的方式獲取。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也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從而,各級政府機關,應基於源自於第11條第1款「相當生活水準」之「取得足夠食物權」,在數量和質量上都足以滿足個人的飲食需求,無有害物質,並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而台灣版「食物銀行」,農糧署可調節季節產能,將庫存或過剩的農產品送到食物銀行,讓受助戶不侷限於吃罐頭、麵條等乾糧,也有生鮮蔬果、肉類可享用;食物銀行也能提供基本糧食和生活日用品,協助經濟弱勢與亟需急難救助的民眾解決燃眉之急,確有助於「在數量和質量上滿足個人的飲食需求」之目標的達成,足稱「好政策」。

所以,本文非常期待,台灣版「食物銀行」的儘快成立,並在此感謝提案立委及連署立委的用心,台灣人權中的「取得足夠食物權」,將在諸位賢達的用心下,得以更進一步的實現,感謝。

而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法草案,納入設置「實物銀行」法源,讓地方政府可結合民間資源,以實物給付辦理社會救助,自值得贊同。

問題是「取得足夠食物權」,也要求「無有害物質」,所以,縱使食物銀行的食物,也要安全,不知社會救助法修法草案,有無兼顧呢?或許,有人說,他(她)們只要吃飽就好?但各級政府機關,既有確保「無有害物質」之義務,當應為人民考量周全為是。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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