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何改子女之姓氏?
離婚後如何改子女之姓氏?
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離婚後想將子女改從你的姓氏,解決的方式有二種,一種是依1059條第2項與前夫(妻)約定;另一種是依1059條第5項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第一種方式較簡單,與前夫寫明子女從姓約定書(戶政所有提供),携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到戶籍地戶政所辦理即可。
第二種就是走法院判決的形式,可到地方法院的櫃檯去買現成的聲請變更子女姓氏聲請狀,或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書狀:
民事聲請狀(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民法第1059條第5項
之後照單填好,較重要是聲請事由的部份要仔細書寫,可以先說明雙方已經離婚,已符合民法1059條第5項第1款的規定,千萬不可模糊帶過,其次就是要說明維持夫(母)姓對孩子本身造成了哪些不利的影響,例如可以由跟媽媽生活,但從爸爸姓有所不便之處說起,只要盡量闡述得合情合理來說服法官即可,若真的不會寫,也可以請律師來協助你撰寫,以順利取得改姓的資格。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