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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欠稅案敗訴 吳慈美不滿意要上訴

林志玲欠稅案敗訴 吳慈美不滿意要上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國稅局要求名模林志玲補稅及罰鍰819萬元案,高等行政法院今(7)日宣判,認定林志玲雖然沒有逃稅惡意,但仍需補足欠稅的684萬,但可免繳135萬罰鍰;人在國外的林志玲並未到庭,但母親吳慈美在得知判決結果後並不滿意,表示還會繼續上訴。

國稅局認定,2003至2005年,林志玲漏報薪資所得共1千7百多萬元,去年處分連補帶罰共819萬元,林志玲不服,提訴願被財政部駁回,再打行政訴訟,並已依法先繳半數稅金。

林志玲委任會計師、律師主張她並非領凱渥公司的薪水,她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開銷再報稅;但國稅局根據林志玲和凱渥簽約內容,認為凱渥擁有林的肖像權,且她須配合公司接洽的活動,不得私自外接,可見是受僱員工,所領報酬應屬一般勞務薪資,須依「薪資所得」課稅。

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宣判,認定林志玲確有欠稅,但沒有逃稅惡意,判她須補稅、免繳罰金,也就是說,林志玲仍須補繳684萬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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