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資料可以任意使用?
據媒體報導,新竹縣某公司負責人因不滿員工表現,去年十月底將他開除,並在店門口貼公告,寫出該員工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開除原因。員工認為雇主刻意讓他不名譽的事廣為周知,告老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新竹地檢署則於偵查後,將負責人提起公訴。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已於前年(101年)10月開始施行,擴大保護客體至紙本資料,並普遍適用主體,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原則上皆須適用個資法,亦增修對於行為之規範。
個資法第8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資料時,原則上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以下之事項,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等。第9條則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
個資法第15條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第16條則規定,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於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有例外情形,方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去年12月,屏東縣政府之環評報告書中,公布了投書縣長信箱、向屏東市政府陳情之民眾的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可能已經違反了個資法第16條之規定。
而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依個資法第19條之規定,必須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如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與公共利益有關等。
至於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亦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惟有個資法第20條所明定之例外情形之一者,方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情形。
換言之,雇主基於人事管理的必要,如替員工申辦勞健保等情形,可以蒐集、利用員工的個人資料。然而本案例中雇主公告遭解僱之員工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個人資料,則已經屬於超過目的外之利用行為,必須經過員工之書面同意。
因此,雇主在利用員工資料時,仍應留意相關規定,以期流程合法,否則違反個資法之規定,依照該法第41條,將可能面臨兩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