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該如何申報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該如何申報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成本及一切費用後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指出,有關前項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成本︱包括取得房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及仲介費等),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房屋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用;費用︱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