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獨秀和章士釗的辯護狀
一九三二年十月十五日,陳獨秀在上海公共租界寓所被工部局巡捕逮捕,經第一特區法院略事詢問,即將同案人犯引渡給上海市警察局。接著蔣介石命令將陳等解押南京(同案尚有彭述之、濮一凡、王武、王兆群、何阿芸、王子平、郭鏡豪、梁有光、王鑒堂等),交軍政部部長何應欽派軍法司司長王振南審理。這時全國各地報紙紛紛發表消息,國內和國際的著名學者如蔡元培、楊杏佛、愛因斯坦、羅素、杜威等人都打電報給蔣介石,要求釋放陳獨秀。蔣介石在國內外的輿論壓力下,被迫批示,由軍法司移交地方法院審理。於是,陳氏等由軍法司看守所移至江寧地方法院看守所羈押(因軍事法院審理不公開,不得請辯護人。地方法院則反是,故蔣氏為平民憤,而將陳氏改由地方法院審理)。
當時陳氏被控為“危害民國罪”,按規定應由江蘇高等法院審理。但高等法院設在蘇州,如果將陳氏押往蘇州,恐怕會出問題,於是蘇州高等法院派庭長胡善稱到南京組織法庭審理陳氏等。蘇州高等法院檢察處也派檢察官朱雋到南京為公訴人。
當公審陳氏的時候,法院內外人山人海,旁聽席內擁擠不堪,法庭外也擠滿了人:不僅南京萬人空巷,還有從上海、蘇州、杭州、鎮江等地專程乘車、坐船趕來旁聽的人。其中以學生最多。
審理開始,書記官宣佈審理陳獨秀等“危害民國罪”一案。審判長胡善稱命令帶陳氏到庭。陳的辯護人章士釗律師入席就座。審判長訊問陳獨秀姓名、年齡、籍貫、職業、有無前科後,便請公訴人提出公訴。公訴人朱雋宣讀起訴書,認定陳氏犯“危害民國罪”,依《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提出公訴。
審判長問陳為什麼要推蹯國民政府。陳朗讀他的辯護狀回答:
第一,國民黨政府“對日本侵佔東三省,採取不抵抗主義,甚至馴羊般跪倒在日本人之前媚顏投降,寧至全國淪亡,亦不容人有異詞,家有異說。‘寧贈友邦,不與家奴’,竟成國民黨政府之金科玉律。兒皇帝將重見於今日。”這樣的政府難道不應該推蹯?
第二,“國民黨吸盡人民脂膏以養兵,挾全國軍隊以搜括人民,屠殺異己。大小無冠之王到處擅作威福,法律只以制裁小民,文武高官俱在議親議貴之列。其對共産黨人殺之囚之,猶以為未足,更師袁世凱之故智,使之自首告密。此不足消滅真正共産黨人,只以破滅廉恥導國人耳。周幽王有監謗之誣,漢武帝有腹誹之罰,彼時固無所謂民主共和也。千年之後之中國,竟重興此制,不啻證明日本人斥中國非現代國家之非誣。路易十四曾發出狂言‘朕即國家’,而今執此信條者實大有人在。國民黨以刺刀削去人民權利,以監獄堵塞人民喉舌。” 這樣的政府難道不應該推蹯?
第三,“連年混戰,殺人盈野,餓殍載道,赤地千里。老弱轉於溝壑,少壯鋌而走險,死于水旱天災者千萬,死於暴政人禍者萬千。工農勞苦大眾不如牛馬,愛國有志之士盡入囹圄。”這樣的政府難道不應該推蹯?
“國家將亡,民不聊生,予不忍眼見中國人民輾轉呼號於帝國主義與國民黨兩重槍尖之下,而不為之挺身奮鬥也。”
陳氏這番話,博得大眾的稱讚,覺得他說出了大家想說而不敢說的話。旁聽席上,有的點頭,有的微笑,有的對身旁的人小聲細語:“對,言之有理。”
接著,審判長又問:“你知不知道,你要推蹯國民政府是犯危害民國罪嗎?”
陳氏回答:“國者何,土地、人民、主權之總和也。此近代國法學者之通論,決非‘共產邪說’也。以言土地,東三省之失於日本,豈獨秀之責耶?以言主權,一切喪權辱國條約,豈獨秀簽字者乎?以言人民,予主張建立人民政府,豈殘民以逞之徒耶?若謂反對政府即為 ‘危害民國’,此種邏輯,難免為世人所恥笑。孫中山、黃興曾反對滿靖政府和袁世凱,而後者曾斥孫、黃為國賊,豈篤論乎?故認為反對政府即為叛國,則孫、黃已兩次叛國矣!荒謬絕倫之見也。”
陳氏的話還沒有說完,旁聽席上已發出了笑聲。笑聲越來越大,以致審判長胡善稱不得不站起來制止。他對陳獨秀說:“你只能就你的罪行進行辯護,不得有鼓動的言詞。”
陳獨秀回答說:“剛才我的話難道不是正對著你們的起訴書所強加給我的罪名進行辯護麼?好,你不要我說話,我就不說了。”
胡善稱說:“不是不要你說話,只是要你言詞檢點一點。”
陳氏繼續說:“餘固無罪,罪在擁護工農大眾利益,開罪於國民黨而已。予未危害民國,危害民國者,當朝袞袞諸公也。冤獄世代有之,但豈能服天下後世?予身許工農,死不足惜,惟于法理之外,強加予罪,則予一分鐘呼吸未停,亦必高聲抗議也。法院欲思對內外保持司法獨立之精神,應即宣判予之無罪,並責令政府賠償予在押期間物質上精神上的損失。”
陳氏說完,章士釗從辯護人席上起立,為陳獨秀辯護。他說:“本律師曩在英倫,曾問道於當代法學家戴塞,據謂國家與政府並非一物。國家者,土地、人民、主權之總稱也;政府者政黨執行政令之組合也。定義既殊,權責有分。是故危害國家土地、主權、人民者叛國罪也;而反對政府者,政見有異也,若視為叛國則大謬矣。今誠執途人而問之,反對政府是否有罪,其人必曰若非瘋狂即為白癡,以其違反民主之原則也。英倫為君主立憲之國家,國王尚允許有王之反對黨,我國為民主共和國,奈何不能容忍任何政黨存在耶?本律師薄識寡聞,實不惑不解也。本法庭總理遺像高懸,國人奉為國父,所著三民主義,黨人奉為寶典。總理有雲:‘三民主義即是社會主義,亦即共産主義。’為何總理宣傳共產,奉為國父,而獨秀宣傳共産主義即為危害民國乎?若宣傳共產有罪,本律師不得不曰龍頭大有人在也。現政府正致力於討共,而獨秀已與中共分揚,予意已成犄角之勢,乃歡迎之不暇,焉用治罪乎?今偵騎四出,羅網大張,必欲使有志之士瘐死獄中,何苦來哉?為保存讀書種子,予意不惟不應治罪,且宜使深入學術研究,國家民族實利賴焉。總上理由,本律師要求法院宣判獨秀無罪。”
陳獨秀見章士釗的辯護詞中有“現政府正致力於討共,而獨秀已與中共分揚,予意已成犄角之勢,乃歡迎之來不暇,焉用治罪乎”的話,與自己的政治主張不合,且有搖尾乞憐、賣身投靠之嫌。故當章氏發言畢,他立即聲明:“章律師的辯護詞,只代表他的意見。我的政治主張,要以我的辯護詞為准。”
陳獨秀和章士釗的辯護狀,國民黨以“不得為共黨張目”為理由,禁止各報登載。
章士釗回到上海後,將檢察官的起訴書、陳獨秀的辯護狀、自己代陳獨秀辯護的辯護狀彙集成冊,定名為《陳案書狀彙錄》,交給與陳氏有密切關係的上海亞東圖書館印了一百多冊,分送有關人士。筆者父親雷彬章當時任上海法院檢察官,也得到了一冊。因此筆者能窺得陳、章二氏文章的全豹。
陳案辯論終結後,高等法院判處陳獨秀有期徒刑15年。章律師促陳氏上訴最高法院。陳氏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改判為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