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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人入據和“租居”澳門

葡人入據和“租居”澳門

 從15世紀初起,為了尋求黃金與香料,以及找尋傳說中的居住在東方的基督教王約翰及其王國,葡萄牙人在國家政權的推動和支持下,開始了以探索東方航路為主要內容的海外擴張活動。明朝正德九年(1514年),葡萄牙人首次出現在中國南海之濱,歐維士(JorgeAlvares)乘船抵達廣東東莞縣的屯門(現在香港境內)進行香料貿易。
  早期來華的葡萄牙人採用暴力手段進行殖民掠奪,不可避免地與明朝政府發生了軍事衝突。16世紀初,明朝軍隊先後在屯門之役、新會西草灣之役和雙嶼港之役打敗葡萄牙人。這使他們認識到中國國力強大,不能輕易用武力征服,因而改用行賄等手段,以求在中國沿海取得立足之地。
  “嘉靖三十二年,舶夷趨濠鏡者,托言舟觸風濤縫裂,水濕貢物,願暫借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行徇賄許之,時僅篷累數十間,後工商牟奸利者,始漸運磚瓦木石為屋,若聚落然。自是諸澳俱廢,濠鏡獨為舶藪矣。”(《廣東通志》卷六九《外志•澳門》)
  1572年,葡人通事貢薩爾維斯(PedroCrongalres)前來向海道副使送禮,談及葡人又帶500兩來交納地租。由於當時有其他官員在座,海道副使便說,這筆款是交國庫的,從此開始了葡萄牙人公開向中國政府繳納地租的歷史。澳葡由原來無地租變為每年正式向中國政府繳納地租500兩,是澳門領土屬於中國的明證。葡人從最初直到1848年一直向中國政府繳納地租,正是對中國在澳門的主權的承認。地租銀的形成和規範化,還說明廣東官府在事實上已承認居澳葡人的“租居”地位。
  在葡人“租居”澳門的270多年內,明清政府對其採取“建城設官而縣治之”的方針,設置管理澳門的機構和官吏,制訂有關法規,嚴加軍事防範,派遣政府要員巡視,行使中國對澳門的主權。
  明朝政府在澳門設有提調、備倭、巡緝等官員,這些官員統稱“守澳官”。澳門的主要行政司法等職能,則由香山縣知縣主管。他對居澳中外居民具有非常廣泛的管轄權。雍正八年(1730年),兩廣總督郝玉麟等奏請設香山縣丞一員,作為分防澳門縣丞。乾隆九年(1744年),清政府將肇慶府同知改設為廣州海防軍民同知,通稱澳門同知,移駐前山寨。至此,以澳門同知為最高實際負責官員,與香山知縣及縣丞互相協調,共同管理澳門事務,構成鴉片戰爭前清政府管治澳門的體制。
  在關稅徵收方面,康熙年間,清政府在澳門設立粵海關監督行台,作為粵海關監督巡視澳門駐紮之所。其後澳門作為海關屬下的七處總口之一,下轄關閘、大碼頭、南灣和娘媽閣四小口,居於與省城大關總口同等重要的地位。
  明清兩代政府根據澳門各個時期的不同情況,制訂了多個具有法規性質的章程和條例,責成租居澳門的葡萄牙人遵守。在行使司法審判權方面,中外居民之間的糾紛,乃至刑事方面的案件,亦由中國官吏依照中國法律審理裁決,並飭令澳葡當局遵照執行。
  除依據法規對居澳葡人實行日常管理外,為防止澳門葡人嘩變,明清政府還採取了嚴密的防範措施。萬曆二年(西元1574年),明朝政府在扼守澳門與香山縣咽喉的地方蓮花莖建立關閘。關閘為中國傳統的古城樓建築,中間有一道大門,有中國官兵把守,規定時間開放,以便利彼此間交易。
  數百年間明清多位封疆大吏巡閱澳門,傳達了中央政府對在澳葡人的政策,並處理重大問題,顯示了中國政府對澳門主權的擁有。1839年9月3日,欽差大臣林則徐與兩廣總督鄧廷楨巡閱澳門,可以說是明清官員巡閱澳門的高潮。
  對澳門的葡萄牙居留地,明清政府在行使中國的管治權的同時,默許葡人有一定的自治權利。居澳葡人在遵守中國法律、接受中國官吏管治的前提下,按照古希臘城邦、西歐中世紀自治城市以及葡屬海外領地自治的傳統,設立具有行政、司法、財政等職能的自治機構議事會,在其管轄的範圍內管理葡人的內部事務,實行葡式的政治法律制度,並由葡萄牙政府和葡屬印度政府核准這種自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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