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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

「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

「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

經濟不景氣,連法院執行「罰金」的方式,也要跟著「窮」而變、變而通。

「罰金刑」是屬於刑罰的種類,不同於其他刑罰(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並無上限之規定,刑法第33條第5款有關罰金的規定為,「一元以上」,由此可知。

處以罰金的情況有下列幾種:1.法條明定有罰金刑,例如「或科罰金」。2.法條明定為「專科罰金」,例如「處XXX元以下罰金」。3.法條定明為「併科罰金」,例如「得併科XXX元以下罰金」。4.另有一種情況是「易科罰金」(容後解說)。雖然法律規定為「XXX以下罰金」,但是刑法第58條規定「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所以事實上,處以罰金刑,不受法條上限的影響,得以實際犯罪所得利益衡量之。

何謂「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

所以,易科罰金的條件為:1.必須所犯之罪,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二人以上犯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即不得易科罰金。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若判刑七個月即不得易科罰金。3.必須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等執行顯有困難之正當理由。以上易科罰金的條件,缺一不可。易科罰金的標準,目前是以一日換算「新台幣九百元」計算。

如果科罰金的判決,被告繳不出錢來怎麼辦呢?刑法第42條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實務上易服勞役的價碼是一天九百元,也就是坐一天勞只能折抵九百元,如果併科罰金高達二百萬元,而易服勞役只能以六個月為限,也就是坐六個月牢就能省下二百萬到一千萬元,由於景氣差,因此有不少人選擇易服勞役折抵罰金。

罰金刑的執行程序,通常法院刑事執行科會先通知當事人繳罰金時,如果受執行者到案後表示無力繳納,在目前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檢方都是以人性化處理,儘量寬限當事人時間以籌錢繳罰金,同意受執行人回家籌錢,並寬限籌錢時間,如果受執行人受幾次通知後,真的繳不出錢來,只好去坐牢了。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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