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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 再還就不算違法嗎

挪用公款 再還就不算違法嗎

文/朱慎婷

  阿文是個半工半讀的大學生,他總是在放學後趕回他租屋附近的便利商店打工。「阿文,下禮拜是我的生日喲!你好久都沒跟我們聚一聚了,你就請假一天跟我們一起去唱歌慶祝嘛!」好友阿翰在電話那端說著。阿文禁不住阿翰一再的請求,於是答應了阿翰的邀約。可是阿文一想到這個月已經透支,不免覺得很頭痛。「唉,我哪裡有錢去KTV唱歌,還有買禮物送阿翰呢?」阿文一面上班,一面絞盡腦汁的想著。

  這時候,阿文看見收銀機裡一張張的千元大鈔,突然靈機一動的想:「這個月店長出國,不會來店裡,我可以先借用收銀機裡的錢,下個月領薪水再放回去就不會被發現了!」就這樣,阿文照著自己的想法拿了收銀機的錢和阿翰去唱歌,還買了阿翰最喜歡的遊戲光碟當作生日禮物。

  沒想到,月底的結算日到了,雖然店長不在,可是總公司還是會派人來店裡查帳。查帳人員發現帳目上少了五千塊,經過一再確認無誤後,決定清查店內的每一名員工,並且調閱店裡的監視錄影帶,最後發現原來是阿文趁著自己獨自看店的時候,偷偷拿了五千塊放進自己的皮包裡。後來,阿文不但被公司開除,還被送進了警察局。
  


請問:阿文偷偷借用店裡的錢,犯了什麼罪?

 

法律小教室

  現今的年輕人已經很少有儲蓄的習慣,認為打工賺錢就是為了要花錢享受,以至於一到月底就把錢花光光的「月光族」越來越多。

  案例中,阿文因為要幫好朋友慶祝生日,但是薪水早已花完而沒有錢買禮物,所以興起動用收銀機裡的錢,把公司的錢占為己有。這樣毫無疑問的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千萬不要以為只要在大家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再把錢悄悄放回去就沒事了。

  其實在阿文把錢放進自己皮包時,這種行為就已經觸犯了刑法的「侵占罪」,法律並不會因為阿文打算在發薪時再把錢放回去而使阿文免於受罰。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阿文為了自己的需求而違法侵占公司收銀機裡的現金,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奉勸時下的青少年朋友,應該養成正確的理財觀念,千萬不要因為愛慕虛榮又缺錢花用,而起了歹念,誤觸法網,造成一生的遺憾。

法條1分鐘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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