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狼狗傷人當心成了殺人犯
每次逛街經過寵物店時,小武為了看可愛的小狗,總是在寵物店前停留很久。去年小武生日,爸爸特地買了一隻小狼狗送他,小武非常高興,並將牠取名叫「壯壯」。
一年後,壯壯已經變成大狼狗,高度差不多到小武的腰際。小武每天放學回家的第一件事,就是帶壯壯出外運動,有時甚至讓壯壯和自己一起睡覺,和壯壯培養出濃厚的感情。
這一天回家後,小武照樣帶著壯壯出門,但是,這一次他不是要帶壯壯去運動,而是要壯壯為他出一口氣。原來,學長大胖向他恐嚇:「交五百塊元的保護費來,否則就等著挨揍!」小武只好心有不甘的將口袋裡的錢交給了大胖。於是,放學後小武馬上衝回家,帶著壯壯出門。就在離學校不遠的巷子裡,小武找到了大胖。小武命令壯壯攻擊大胖,壯壯立刻跑向前,追咬大胖的手腳,並將他撲倒在地上。就在牠準備朝大胖的脖子咬下去時,學校的張老師正好經過,將壯壯及時拉住,並將大胖送醫急救,才未釀成更大的傷害。
請問:大胖、小武和壯壯的行為是否犯法?
法律小教室
案例中,大胖以加害身體的言語恐嚇小武,使小武心生畏懼的交付五百塊給大胖,大胖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的「恐嚇取財罪」,依法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另外,大胖是被壯壯咬傷的,而不是被小武打傷的,那麼小武是不是要負責?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大狼狗「壯壯」是小武的寵物,小武命令壯壯追咬大胖,這時,牠就像是小武手上的刀、槍等傷害別人的工具;所以,小武要對壯壯所造成的後果負起全部的責任。
而壯壯是一隻和小武腰際同高、牙齒尖銳的大狼狗,小武可以預見放任壯壯去咬人可能會咬死人,卻命令壯壯去咬大胖;幸好被張老師及時制止,才未造成大胖死亡。因此,小武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的「殺人未遂罪」,依法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還有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小武要賠償大胖受傷所支付的所有醫藥費用。並且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小武的爸爸、媽媽,也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壯壯只是一隻大狼狗,所以對於咬傷大胖的行為,不用負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
(本文作者現職為檢察官)
法條1分鐘
◎民法第一百九十條 動物占有人之責任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文/馬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