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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錯誤的設施告發違規,擺明「陷害」民眾

利用錯誤的設施告發違規,擺明「陷害」民眾

利用錯誤的設施告發違規,擺明「陷害」民眾

網路上有很多人以為,交通警察不能躲起來拍照取締違規,以此作為申訴的理由,往往最後是「駁回」。因為,違規是事實,躲在暗處取締的員警頂多是違反上級命令而已,不影響駕駛人違規應受處罰的事實。

但是,如果警員是利用交通號誌、標線設置之錯誤或不明確的機會,趁駕駛人之危,行取締充飽個人業績之實,似乎已違反了「比例原則」。

警員對駕駛人所為之取締,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課予人民義務之決定」,此種因公權力措施對人民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屬「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行為應受到行政程序法之規範。

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此乃行政法理論上的「比例原則」規範。

取締違規並非交通安全目的的唯一方法,既然要駕駛人按照交通號誌、標線安全行車,行政機關應先就交通標誌、標線之設置妥適與否先行自我檢討,利用交通號誌、標線設置錯誤或不明確所為之取締行政處分,應以違反比例原則而撤銷之。

另外,我們經常聽到,員警自知錯誤而不願依職權撤銷處分,反而要人民勞費申訴,這又是另外一種權力傲慢。雖然,交通號誌、標線不是取締單位所設,但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之妥當與否,警察單位豈能毫不聞問?視若無睹!要業績的動機與心態實在可議。

台北縣三重市三民街、重陽路一段與中山路口,常有車輛為等紅燈而停在路口的黃色網狀區,被警員開單告發,被開單的民眾不服,認為是當地交通線規畫不良造成違規。一名大客車司機表示,他從三重三民街接過圳街右轉重陽路一段,剛匯入重陽路不到15公尺就遇到中山路口的紅燈,多數駕駛都會遵守號誌,停車等綠燈亮了再通行。但是卻有警員在重陽路、中山路口,對停等紅燈的車輛拍照告發,他和警員理論,警員反指他從過圳街出重陽路時就闖紅燈,雖然他極力爭取,警員仍開了張「在號誌轉換後仍未通行而妨害其他車輛通行」的告發單(反正怎麼說都不對啦)。

台北縣政府交通局長林重昌表示,將會派員實地會勘,改正誤導民眾違規的交通設施。(設置單位已經承認錯誤了)三重警察分局第五組人員說,民眾如果對警員告發有爭議可以申訴,該撤銷就撤銷,至於交通標誌、標線有問題,將和交通局會勘改善。

像這種交通號誌、標誌、標線規畫不當,擺明「陷害」民眾嘛。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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