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婚生子女?其要件如何?
何謂婚生子女?其要件如何?
所謂婚生子女,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民法第一○六一條)。蓋自締結婚姻,以至於婚姻關係消滅,夫妻無日不在性之生活中,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法律上亦推定其有性交之事實,因此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即可推定其由夫受胎,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的子女,不問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抑在婚姻關係消滅後所生,亦可推定其由夫受胎,故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參見民法第一○六一條立法理由)。
婚生子女,須具備下列要件:
1.其父母間有婚姻關係
此婚姻關係,須為法律上認許的合法婚姻。
2.為其生父之妻所分娩
如非由生父之妻所分娩,而將他人的子女,在戶籍上登記為自己與夫的婚生子女,亦不能受婚生的推定(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四四五號判例)。
3.其受胎須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如母之受胎,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其所生子女,不得稱為婚生子女。因此項要件舉證困難,故民法設有「受胎期間之推定」的規定(民法第一○六二條)。
4.為其生母之夫之血統
子女必為生母之夫之血統,始得稱為婚生子女。此要件亦舉證不易,故民法設有「夫之子女之推定(婚生之推定)」的規定(民法第一○六三條)。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