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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肉狗肉,可以吃嗎?

貓肉狗肉,可以吃嗎?

貓肉狗肉,可以吃嗎?

按「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二、為科學應用目的。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七、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販賣犬、貓之屠體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至第3項、第27條第7款定有明文,是符合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所定各款,且非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者,雖得宰殺之,惟任何人均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違反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亦得按次處罰之。換言之,前開規定,係「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之禁止規定及罰則(註一),至於「吃狗肉或貓肉」則非前開規定所及,惟從動物保護法之立法目的「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觀之,實有必要「對此」加以禁止,始能更有效保護犬、貓之生命。

註解
註一: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3項修正理由:「第二項前段文字『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宰殺、販賣』之意涵易生疑義,予以刪除。另增列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期明確規範任何人不得因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目的情事宰殺犬、艉庛g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以及販賣其宰殺後之屠體。」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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