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售他人贈與之寵物,可以嗎?
轉售他人贈與之寵物,可以嗎?
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贈與行為一經成立,苟非附有限制,受贈人有自由處分之權。」「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分別為民法第406條、第412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17 年 01 月 01 日上字第1046號、32年01月01日上字第2575號著有判例,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謂為贈與;贈與行為一經成立,苟非「附有限制」,受贈人有自由處分之權。又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即為贈與附有負擔,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則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從而,本案曾先生與本案網友間苟無「不得轉售」之約定,本案網友自得轉售本案曾先生所贈與之兔子;反之,本案曾先生與本案網友間苟有「不得轉售」之約定,本案網友自不得轉售本案曾先生所贈與之兔子,本案網友苟為之,本案曾先生自得請求本案網友履行不得轉售之負擔,或撤銷其贈與,並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贈與之兔子(民法第419條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