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 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
由經過會計師考試及格的執業會計師一人或數人所組成的事務所, 其工作範圍涵蓋會計師法所規定的業務範圍, (例如: 會計事務, 報稅, 簽證, 制度規劃, ....等等), 名稱 [xxx (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可以執行的業務範圍, 為會計師法第十五條明定的業務範圍, 請詳附件一.
記帳士事務所
93.06月通過記帳士法, 並於94.12月開始第一次記帳士考試之後, 通過該考試的記帳士, 可以依據記帳士法執行記帳士法所規定的業務範圍, 有五大類. (例如: 會計事務記帳, 報稅, 諮詢..等等, 但不包含簽證或是需要會計師資格的業務), 取得記帳士資格所開立的事務所, 名稱將為 [xxx 記帳士事務所], 記帳士可以執行業務範圍, 為記帳士法第十三條所明定的業務範圍內事項, 詳附件二.
(附件一) 會計師法第十五條
會計師得在登錄之區域內執行左列業務:
一 受當事人之委託或受政府機關之指定,辦理關於會計之設計、管理、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或資產估價等事項。
二 承辦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
三 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
四 充任稅務案件之代理人。
五 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六 代辦其他與會計有關之事項。
(附件二) 記帳士法第十三條
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 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