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配偶日記,取證不合法,不能當證據
偷看配偶日記,取證不合法,不能當證據
日記可以當訴訟證據嗎?台中市一位吳姓丈夫,懷疑自己的妻子利用回娘家的理由,謊稱探望小孩,卻背著他在外偷人,丈夫起疑之下,翻閱了老婆的日記,赫然發現,90年間,他老婆即與4名男子有曖昧往來,丈夫一時氣不過,憤而對該四名男子提告,但檢察官認為--「日記不得作為證據」,雖然在訴訟過程中,曾與妻子有往來的某何姓男子坦承姦情,但何說,是女方刻意隱瞞婚姻關係,他並不知情,因此,檢方予4名男子全部不起訴處分。
起訴書指出,吳姓婦人涉嫌自91年間起與何姓男子通姦,原已成為過去式,不料,95年8月間,吳婦向丈夫指稱要回老家探視小孩並過夜,不料隔日吳婦的母親打電話給陳某要找女兒,陳某才獲知太太根本沒回娘家,於是翻閱太太的8本日記,發現太太與4名男子交往,且均有姦情,一氣之下,控告妻子及4名男子通姦。
該案在證據方面,除了吳婦的日記外,且均是多年前的姦情,追查困難,其中何某坦承91年間起約半年時間與吳婦交往,雙方並發生多次性行為;何某並供稱交往期間曾論及婚嫁,後來才知吳婦已婚,從此即無往來。
除此之外,檢察官認為,除了吳婦的日記外,沒有其他佐證,足以證實吳夫所訴各項姦情確實存在。
另外,過去也曾有過類似情形,原告反被控不合法取證的事,例如:侵入民宅抓姦;在本案中,吳夫偷翻妻的日記,也是不合法;檢察官認為,吳婦日記是生活的紀錄,包括生活瑣事、與小孩及丈夫相處的感想等,是個人隱私的核心價值,丈夫為取得的證據的行為,屬於取證手段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