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色情漫畫給兒童或少年,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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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條、第26條、第55條第4項定有明文,是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之行為,任何人亦不得供應前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違反前開規定,供應前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則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是本案中的漫畫出租店,苟有出租色情漫畫給兒童及少年之行為,將會被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