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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病情結婚,依法主張撤銷婚姻

隱瞞病情結婚,依法主張撤銷婚姻

隱瞞病情結婚,依法主張撤銷婚姻

新竹縣有一位男性民眾,經婚友社介紹而結婚,對象竟然隱瞞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此以「妻未盡婚前告知義務,致其對婚姻的決定有所錯誤」等理由,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最後法官依其請求判准撤銷婚姻,法官於判決理由中表示,身心健康是擇偶重要條件,一方若患有精神病,時癒時發,必然影響婚姻生活,在一般社會觀念上,普遍認有告之義務,一方在婚前隱瞞已存在的疾病,讓另一方誤信精神正常而結婚,難謂非因詐欺而結婚,依民法規定得於發現詐欺半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諸如遺傳病、傳染病、精神病、精神耗弱、神經質等疾病,均有告之對方義務,讓對方有衡量是否允婚的機會,隱蔽其情使對方陷於錯誤而允婚者,如屬民法的詐欺。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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