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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占騎樓處刑半年

店家占騎樓處刑半年

報載「XX電器行」負責人陳某,去年四月間將待售或維修的電器堆置在騎樓上,經警方屢次勸導、開單仍未改善,台北地方法院第三度依竊佔罪判處陳某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但可上訴。陳某在環河南路經營電器行,五年前因竊佔罪判刑三個月,緩刑二年確定,二年後又遭同罪判拘役五十天,經易科罰金為四萬五千元,但陳未悔改,去年四月又擅自堆置修理電器在騎樓上,再度被依竊佔罪嫌移送,這已是第三度被判刑。

路邊店家將商品堆在騎樓,或直接在公告禁止設攤的騎樓上擺設攤位的情況,在台灣可是司空見慣,但事實上,這樣占用騎樓的行為已經違法。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因此騎樓也是屬於道路的一部分,依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或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還可處以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如果店家仍不改善,就可以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倘若店家仍我行我素屢勸不聽,執意繼續占用騎樓堆置物品,則可依竊占罪嫌移送法辦。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的竊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案陳老闆竟然為了貪圖一時方便而寧願頻頻觸法,也不願改善,這樣的心態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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