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業用氨水潑人 照樣成立傷害罪
以工業用氨水潑人 照樣成立傷害罪
台中市一名林姓男子,竟拿電鍍用氨水潑停放路旁汽車,造成陳姓婦人二度灼傷,林姓男子接受警詢時表示,因為無聊才拿電鍍用的氨水潑陳婦,並不是硫酸、鹽酸,詢問過程還和警察說笑,一副無所謂的樣子。
陳姓婦人當天晚上和家人慶祝結婚周年紀念,與丈夫及兩個兒子到餐廳吃飯,吃完晚餐甫上自己的車子,才開車窗,沒想到被人丟進一袋不明液體,讓她痛得下車後在地上打滾、哀號,下半身甚至受到二度灼傷。
全部目前進入偵察階段,林姓男子因檢察官複訊後認為無串供、潛逃之虞,裁定以六萬元交保。
法律教室:
電鍍用氨水即俗稱的工業用氨水,係屬強鹼液體,多數人都知道強酸具有腐蝕性,惟事實上強鹼亦具有腐蝕性,林姓男子在警察局說無聊才拿電鍍用的氨水潑陳婦,並不是硫酸、鹽酸…等語,不能否定其對工業用氨水具有腐蝕性的認識。
以具有腐蝕性的液體直接潑在人的身上,是具有傷害故意,縱林姓男子不能預期被他潑氨水的婦人最後會受何種傷害,都不會因而解釋為林姓男子的行為非傷害行為。
關於林姓男子表示是因為「無聊」才拿氨水潑陳婦,這個「無聊」即刑法上所稱的「犯罪動機」,犯罪動機是不會對構成犯罪與否有所影響,但卻會因而成為日後法官量刑時所依據標準之一。
因無聊而對人潑氨水,以及林姓男子犯後在警局甚至還和員警說笑的犯後態度,這些都是法官量刑上的依據,林姓男子極有可能因自己犯後的態度與犯罪的動機而遭受到較不利益的判決,例如較長的刑期或較高的罰金,甚至是喪失緩刑的機會。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