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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緩交大法官解釋 不違憲

上網緩交大法官解釋 不違憲

上網緩交大法官解釋 不違憲

  在網路上散布性交易訊息,雖為商業言論之一,但大法官認為因促使非法交易活動,有立法合理限制的必要,昨天作成六二三號解釋,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廿九條的處罰規定,不涉及違憲。
  六二三號解釋是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及四名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判刑確定的當事人共同提出,四名涉案當事人,都主張性交易的訊息是商業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法院依前述條例判決其等有罪,有違憲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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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廿九條,對於利用網路、廣告、出版、廣播、電視等散布性交易訊息處以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處罰,關鍵是為限制人民對兒童及少年散播性交易,或促使為性交易等訊息。對於大法官六二三號釋字中,爭執的點,在於網路上散播性交易訊息是否違反言論自由,有性交易訊息是否為商業言論,大法官指出,言論自由,應是在保障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的機會,並依其不同性質的言論,而有不同的保護範疇與限制標準。

        有關促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的訊息,固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惟係促使非法交易的活動,基於維護公益的必要性,應對之為合理的限制。簡單的來思考,人民是否可以接受在自由言論當中,同時認同不特人對兒童及少年散播性交易等訊息,來敗壞社會的風氣呢?另外大法官在解解文中表示,認為行為人所傳布訊息不是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為性交易的內容,並且已採取必要的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即不屬該條例之適用;反觀之,傳布的訊息是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為性交易的內容,或向未滿十八歲或不特定年齡的多數人散布性交易等訊息,即適用該條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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