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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遺失、被竊或因其他事由喪失時應如何救濟?

股票遺失、被竊或因其他事由喪失時應如何救濟?

股票遺失、被竊或因其他事由喪失時應如何救濟?

  股票為有價證券,必需權利人占有該有價證券(股票)始能行使權利,倘因股票遺失或被竊等事由致權利人喪失股票之占有,則權利人為保護其權利,只得依以下述步驟救濟:

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備案並向該公司通知股票遺失、被竊或因其他事由喪失之事實,而通知之方法最好是先以電話迅速通知其後再以存證信函補為書面通知,以利股東權之保護及證明之便利,然此項步驟非法律規定之民事救濟的必備步驟。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公示催告應備公示催告聲請狀正本、副本、郵票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聲請費用並送狀紙,取得法院收件之證明後,再將聲請狀留底本影印乙份送交公司備查。

  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股票號碼及其他事項,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若無錯誤,應持該公示催告裁定前往報社刊登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廣告一日,再購買當日所刊報紙二份,核對內容是否有誤,如內容正確,請標示登報位置後,將其中一份以陳報狀向法院陳報,一份自存。

聲請除權判決
  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主文第二項所載者為準)如無人陳報權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乙份、聲請人之印章及寫好之除權判決聲請狀、郵票、報紙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聲請費後,遞送除權判決聲請狀以便聲請除權判決。(例如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月,應於登報之翌日起六個月後三個月之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應重行登報並候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三個月內再行辦理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應按通知日期準時到記載之法庭報到,亦得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迅速以聲請狀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再持判決書正本到公司請求發給股票。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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