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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於租賃期間能否無故或未經承租人同意擅入租賃物?

出租人於租賃期間能否無故或未經承租人同意擅入租賃物?

出租人於租賃期間能否無故或未經承租人同意擅入租賃物?

 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予承租人使用收益後,承租人對租賃物即取得管領權,得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出租人對於租賃物之管理權即受限制,如租賃物為房屋,出租人於租賃期間,非有正當理由,即不得擅自進入租賃物,否則即屬上揭侵入住居罪。惟出租人有正當理由(如房屋發生火災須進入滅火),或得承租人同意時,出租人即可進入租賃物。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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