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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算數 婚沒離成…錢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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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姓牙醫和擔任大學教授的妻子協議離婚後,陳妻提告要求分配剩餘財產一千五百萬元;陳妻提告指出,丈夫在婚姻關係中所獲財產扣除負債,還有八千餘萬元,她只有三百多萬元,向法院請求丈夫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規定,先給她一千五百萬元。但陳姓牙醫也反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法院傳訊兩人協議離婚的兩名證人,其中一名證人是陳姓牙醫病患,他表示診所員工拿離婚協議書拜託他簽名,他沒見到陳姓夫妻;另名證人亦表示,鄰居拜託他簽,他不認識醫師夫妻。
  法官認為證人未親見親聞兩人是否有離婚真意,不符民法離婚要件,離婚不成立;雙方提出的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沒有依據,但陳妻應返還丈夫代墊的二百零九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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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民法規定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本案中由病患所擔任之證人未親見親聞兩造離婚協議的現場及其雙方當事人實際離婚的意思,無法確認當事人間是否有離婚的真意,因此,判決這樁離婚無效,兩人婚姻關係存在。而所謂證人須對離婚之協議在場見聞,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始足當之,證人無法悉知離婚當時離婚當事人之真意,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縱證人業已簽名,仍不能謂該協議離婚具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

(二)又依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賸餘,其雙方賸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惟本案中當事人之婚姻並未解消且屬有效存在之情形,故任一方對於他方均不得主張本條之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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