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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性行為手勢 醫師性騷遭罰

比性行為手勢 醫師性騷遭罰

比性行為手勢 醫師性騷遭罰

  某醫院某分院婦產部男醫師,3年前被女泰勞指控在內診室獨處時,男醫師用手對她比出「手指插進圈圈」的不雅手勢,且襲胸性騷擾;北市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成立性騷擾,裁罰2萬元,男醫師提訴願被駁,又提行政訴訟,台北地院行政法庭昨仍判他敗訴,可上訴;判決指出,女泰勞蘇珊(化名)在99年10月27日上午,陰道因不明原因大量出血,由仲介人員陪同到XX醫院某分院看診。
  蘇珊指控,醫師趁四下無人時,對她比出「左手食指和拇指彎成圈圈,右手食指伸進圈圈來回抽動」的手勢,「一直問我有沒有?」意思是問她傷口是不是性行為造成的,她回答「沒有」,男醫師即伸手摸她胸部,蘇珊用雙手撥開醫師的手,「醫師說這沒什麼,又伸手摸我右腹,我就哭了」。
  法官判決,蘇珊的指控過程一致且明確,對醫護人員進出診間的順序,也大致獲證人印證,性騷擾事證明確,且傷口起因與性騷擾是兩回事,不能因她隱匿病況就推論她會誣陷醫師性騷擾。

法律教室:

性騷擾防治法(下稱本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且須要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有關權益之條件或者是已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等其他方式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本案,蘇珊到醫院就診,由報導指示蘇珊指控男醫師趁四下無人ㄧ直對她比性行為手勢「一直問我有沒有」可見男醫生不只一次的詢問,其行為已經令蘇珊感受到冒犯,又蘇珊回答沒有之後,男醫生又摸胸及摸右腹,造成蘇珊心生畏佈當場留下淚。由此可見男醫生是具備性騷擾成立要件。

另外,性騷擾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本法第16條);也可以在事件發生一年內向加害人的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再申訴救濟(本法第13條)。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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