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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摘公寓大廈住戶刻意製造噪音是否算是與公共利益有關?

指摘公寓大廈住戶刻意製造噪音是否算是與公共利益有關?

指摘公寓大廈住戶刻意製造噪音是否算是與公共利益有關?

  公寓大廈的住戶如果不滿其他住戶任意製造噪音,而以散佈於眾之意圖,指摘或傳述其他住戶製造噪音等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得否根據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主張自己所誹謗他人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

  實務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易更字第一號判決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因此,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雖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然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用之行為;又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定有明文」,據此「公寓大廈之住戶倘有前開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自非僅屬私德,應認係有關公共利益之事項」,從而「告訴人之住處經常於半夜發出非正常之聲響,被告乃認係告訴人之住處刻意製造噪音,核應係屬有關公共利益之事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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