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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知情買到侵占的贓物,其權利是否會受到影響?

因不知情買到侵占的贓物,其權利是否會受到影響?

因不知情買到侵占的贓物,其權利是否會受到影響?

  民法為保護交易安全,設有善意受讓之規定,有關動產物權之善意取得,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惟為平衡所有權之保護,於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設有例外規定,謂「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又所謂盜贓,實務見解認為不包含由詐欺取得之物(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二0號判例)和因侵占所得之物(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七0四號判例),是故仍有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善意取得規定之適用。因不知情買到侵占的贓物,倘買受人為善意(是否善意應就具體案例認定之,應斟酌當事人、標的物價值及推銷方式等因素判斷之。例如購買汽車之人,應查看行車執照等相關資料,不能逕以「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而主張善意取得其所有權),則得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民法第八百零一條、第九百四十八條)。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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