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專有名詞
殖利率:
殖率利則是債券投資人在買進債券後,一直持有到債券的到期日為止,這段持有期間的年平均報酬率,故殖率利又稱「到期殖利率」(YTM)。且殖利率與債券價格存有反向關連的關係。換言之,當殖利率上揚,則債券價格下跌;反之,當殖利率下跌,則債券價格上漲。
百元價:
投資人或債券交易商於買進或賣出時,以列報其欲買進或賣出每一百元面額債券的價格方式者。
存續期間:
存續期間(Duration)乃是債券依各期現金流量(現值)加權平均的平均到期年限。即是拿回本金和利息的實際平均時間,主要功能在衡量債券價格對殖利率波動的敏感度。
基本點(basis point;bp):
為計算利率波動與報價之基本單位;
1 basis point(1 bp)=0.01%。
債券買賣斷(Outright)交易:
所有權隨著交易的發生,在完成交割手續後即永久移轉,債息自成交日起即歸於買方所有。由於債券多採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因此若成交日落在兩次付息日之間,則買方須付給賣方自上次付息日至成交日的利息亦即補息款。
債券附條件交易:
可視為短期資金之融通。買賣雙方於成交日約定交易之金額、利率、承作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到期後買方須將原承作之債券賣回,而賣方有義務買回原售出之債券並按當初之約定支付利息。
保證金交易:
係投資人與債券交易商進行的一種債券信用交易方式。即投資人向債券自營商買入一筆債券後,在彼此約定妥融通期間與融通利率後,同時即以該筆債券向自營商融資。實際上,投資人在這樣的交易中僅需向自營商繳付融通的金額與原買斷公債價款之差額,即俗稱之〝債券保證金〞後,該筆債券便歸投資人所有。對債券自營商而言,則為與客戶進行一筆債券賣斷交易(OS)同時又結合一筆附賣回契約(RS),且以二者價款差額結算之交易型態,故稱為 OS/RS 交易。
遠期交易:
買賣雙方約定於成交日後的特定時間才辦理交割的交易型態。
發行前交易:
發行前交易(when-issued trading,簡稱WI),係指有價證券在正式發行前即已在市場上進行買賣之交易行為。該類型交易多以即將發行之有價證券為交易標的,且多存在於發行前一段相當短的期間,在歐美先進國家多將其交易之情形視為未來將發行有價證券之價格指標。
政府公債:
各級政府為籌措資金而發行之債券,例如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台灣省政府建設公債,乃目前流動性最佳、風險最低之債券,其債票形式包含實體債券(無記名式)及自八十六年九月起發行之中央登錄公債(記名式)。
公司債:
資金需求者發行債務憑證予資金供給者,此債務憑證即所稱之債券,如果資金需求者(即發行債券主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其所發行的債券即稱為公司債。在我國現行規定下,目前唯有已公開發行公司始得發行公司債。由於公司債在次級市場交易時,賣方必須負擔千分之一的證券交易稅,交易成本較高,以致流通性不如免稅之政府公債。
金融債券:
債券是一種籌措資金的工具,是政府、金融機構或企業界為解決財務收支問題或為募集資金而發行的一年期以上、可轉讓的債務憑證,此債務憑證稱為債券(Bond)。如果債券發行主體為金融機構者,其所發行的債券即稱為金融債。金融債在次級市場交易時,賣方亦必須負擔千分之一的證券交易稅。
轉換公司債:
為一種具有將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權利之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在特定期間內,有權決定是否將所持有之轉換公司債面額以某一特定價格轉換為發行公司普通股,由該發行公司之債權人轉變為股東。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為轉換公司債持有人申請轉換後發行公司仍未發放股票前,所持有表彰將取得之股票權利與義務的憑證。
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Bonds With Warrants),係指公司債搭配認股權證發行的有價證券,投資人除領取穩定債息收入外,尚可在特定期間,以特定價格認購一定數量的發行公司股票,其票面利率一般較普通公司債低。
轉換公司債(CB)資產交換:
係指證券商就其因承銷取得或自營持有之轉換公司債部位為交易標的,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雙方簽訂之交易契約中,除以證券商將其轉換公司債售予交易相對人之成交金額作為契約名目本金外,同時亦約定在該契約之期限內,證券商以約定之利息報酬與交易相對人就該轉換公司債所生之債息與利息補償金進行交換,並取得在契約到期日前得隨時向交易相對人買回該轉換公司債之權利。
利率交換:
指雙方約定於未來一定時間內,就浮動利率與固定利率於某固定周期交換其利息之契約。
除息價格:
除息價格(Clean Price)係指依照買賣雙方議定的成交殖利率計算出的成交金額,完全不考慮買賣雙方應收付的利息部分。債券的利息是付給領息日當天息票持有人,與債券持有天數的長短無關。
等殖成交系統:
係櫃檯買賣中心提供證券商債券電子化交易、報價、成交確認之系統。
比對系統:
係櫃檯買賣中心於等殖成交系統下,提供證券商輸入其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資料及確認其買賣內容之系統。
債券自營商:
凡本國銀行、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簡稱債券自營商;另可依中央銀行經售中央公債作業要點的規定,向央行申請中央公債交易商,簡稱交易商。
債券型基金:
債券型基金(Bond Fund),簡單定義為投資於債券等固定收益的共同基金,而依照債券型基金的契約規定,除了可投資一般公債外,也可投資於公司債、金融債債券及銀行定存。
標售制度:
中央公債原則上採標售方式發行,標售作業以電子連線方式辦理,得採複數或單一之價格標或利率標。複數價格或利率標分競標及非競標,所謂競標係依投標之價格或利率,以高於財政部所訂底標價格或低於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所謂非競標,係依競標得標之加權平均價格或利率計算,申購數額超過公告發行數額時,按申購數額比例分配。單一價格或利率標均採競標,其競價及分配方式準用前述規定辦理,得標者應繳價款另依財政部公告之得標價格或利率計算。
登錄公債:
係中央政府發行,由中央銀行及其委託的清算銀行以電腦登記相關權利資料,並發給公債存摺,以取代交付實體債票之公債;因其沒有實體債票,故又稱為無實體公債。登錄公債與實體公債相同,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惟登錄公債屬記名式,未經辦理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附條件交易憑證:
債券附條件交易原則上採取當天交割之模式,買方於交易敲定後將承作金額匯付予賣方,由賣方(證券商)製發買賣成交單、給付結算憑單,連同承作之標的債券一併交付予買方,完成交割程序。而為避免債券偽造變造、遺失滅失或轉讓之風險,此時債券之給付通常以證券商所指定保管機構出具之「債券存摺」或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出具之「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代替交付。
小額公債:
目前僅「中央公債交易商」得參與中央公債之發售,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得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投標;而申購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簡稱小額公債),則可透過郵匯局辦理申購,其價格依每期中央公債標售之非競標價格(即加權平均發售價格)為準。目前郵匯局係委託台灣證券交易所,經由「有價證券申購系統」共同銷售小額公債,股市投資人亦可於證券經紀商處辦理此項業務,原則上每期中央公債之發行,皆撥出發行總額之2% 供一般投資人辦理申購。
外國債:
外國機構來國內所發行的以新台幣計價之債券稱之為外國債。現行已發行外國債之機構多屬評等級極佳的金融機構所發行,由於外國債由於免課徵千分之一的交易稅,因此流通性較公司債及金融債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