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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之期間

提起訴願之期間

提起訴願之期間

  訴願法第十四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而訴願之提起日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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