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一起死不離口 沒了婚姻
全家一起死不離口 沒了婚姻
看護工林女指控錢姓丈夫,要求她模仿色情片動作行房,還蒐集全家一起死掉的剪報威脅,向法院訴請離婚;錢男的女兒出庭指證說「家中有很多A片、還有全家一起死的剪報是爸爸做的…我看到會很怕!」法官認為,雖無足夠事證顯示錢夫逼妻仿A片行房,但確實有剪報、以死相逼情事,判准離婚,並將兒女監護權判給女方,可上訴。
從中國嫁到台灣的林女提訴指出,她與丈夫在86年間結婚,育有2名子女,婚後丈夫沉迷賭博常伸手討錢,甚至無視她的辛勞,以嘲諷口吻問有沒有跟老闆(即照顧的病患)發生性行為,有時更不管她已極為疲倦強行求歡;若不照辦,他就說:「妳是不是在外已跟別人做愛過」或「妳有沒有用過這種姿勢跟別人做過?」
林女還指控,丈夫愛看A片,曾要求她仿片中動作,還蒐集恐怖報導剪報,或說「要死全家四口一起死」等話相逼,擔心丈夫失控,遂帶子女逃回中國,從96年7月分居至今,並訴請離婚。
錢男否認要求仿A片行房、以死相逼等指控,並駁稱未嗜賭,且兒女在台期間,多由他接送照料,反而是妻子愛打麻將,常外出打牌不顧子女,一切都是她杜撰,且太太常在半夜打電話給雇主,他合理懷疑妻子出軌。
法官傳喚2人的子女,女兒出庭時說「家中有很多A片、我有聽到父親說全家一起死的話、那些剪報是爸爸做的…我看到會很怕」等語。
法律教室:
按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配偶之一方對他方施以精神上或肉體上之虐待,至他方無法忍受,婚姻已生破綻,為保護無過失一方配偶之利益,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請求判決離婚」。而關於「不堪同居之虐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2號解釋揭諸之判斷標準「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可資參酌。
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且夫妻生活貴在相互扶持,然錢男不僅要求林女模仿色情片動作行房,甚至蒐集全家一起死掉的剪報威脅「要死全家四口一起死」,連年子女子都出庭指證錢男的惡行,故法院認定錢男對林女精神和生命造成嚴重傷害,因此已構成不堪同居虐待,超越一般人所能忍受的程度,故法官判離。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