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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捉猴不成還挨告

太太捉猴不成還挨告

太太捉猴不成還挨告

  台X縣就一名賴姓婦人因為懷疑自己先生有搞外遇,她竟然躲在老公車後的行李廂中,一路尾隨到陳姓女子的住處內,並潛入陳女住處,不料她聽見疑似「做愛」的聲音後,於是決定報警捉姦,並當場向警方控告陳女妨害家庭,但地檢署偵辦後只能證明2人同處一室,於是最終以不起訴處分收場,結果賴婦則慘遭陳女控告後起訴。
  這一起離奇的捉姦案,是發生於96年2月間左右,賴婦就預先躲在先生的車上,先生在凌晨從大雅鄉住處開車至陳女南X區的住處,賴婦等待先生停車並離開後,便從車輛的行李廂後爬了出來。賴婦從車庫潛入到一樓的大廳中,就看見先生的球袋及衣服都在陳女住處,就令她相當氣憤,沒有多久又聽見2樓臥房內,傳來疑似有男女「做愛」的聲音,於是立刻打電話報警。警方受理報案後,因無搜索票不得其門而入陳女住處,而陳女及賴男也制止警方的搜索行為,經半個小時左右,最後才衣冠整齊的出面說明只是純聊天,未發生任何不當的行為。

法律教室:

  上述賴太太因為想要捉先生的姦情,於是就躲在先生的車後廂內,直達第三者的住處,並且進入其大廳中,經過一段時間的觀查後,確定雙方有疑似性愛的聲音,才讓賴太太決定請警方到現場,追查通姦罪的現行犯。按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實務的見解是以有「性的行為」來認定為有罪的重點,許多告訴人大多是要有採集到通姦者雙方的所使用的保險套、沾體液的衛生紙或影像等犯罪證據,以求通姦的當事人不會以上述方式抗辯,並無性交的行為。故本案件賴男與第三者則是以無性交行為,抗辨無通姦罪的適用,除此之外重點是在於警方到現場時,並無法當場提示搜索票,以至無法順利取得有關搜物。另外,如果當下警方下未經過第三者或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警方及賴太太除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另外警方還可能違反同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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