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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愛還是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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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廣告公司的已婚穆姓男子,與當時未滿十六歲的少女A同居,並發生性關係。判決指出指出,穆某後來離婚,並準備與年滿16歲的A女結婚。高院每次開庭時,A女都陪同被告穆男出庭,也表明是與穆某相戀,而A女的家人已和穆某達成和解,據了解,也已接納了穆某。穆姓男子於95年間在一家餐廳認識與姐姐前來用餐的A女,當時A女未滿16歲,穆某私下和她交往,帶她赴香港旅遊,返台後同居,並給A女生活費用。

 男方辯稱不知未成年,A女父母、姐姐得知,為阻止這段感情,姐姐至兩人同居處的廁所垃圾桶,翻找出用過的保險套,被鑑定出內外分別有穆某、A女的DNA,證據確鑿。穆某辯稱不知A女年齡,但合議庭指出,穆某曾替A女辦出國旅遊手續,豈不知A女實際年齡?

法律教室:

 穆姓男子在已婚身分下,與當時未滿十六歲的A女為性行為,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準強制性交罪,與未滿16歲者為性交行為,不論當事人同意與否,皆觸法;且在未滿16歲之前,與A女同居,使A女脫離家庭,觸犯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未成年罪;而穆某當時又是已婚身分,在有配偶的情形下跟他人發生性行為,觸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即時事後A女家人接受穆某,但是犯罪論刑,是以行為當時為標準。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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