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之產權何時移轉?
按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時,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第九十八條第一項:「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故法拍屋之買受人於繳足價金,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毋庸經過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才可取得,但在完成所有權登記前,不得再行處分(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亦即若欲再將產權轉讓他人,或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時,均須先辦產權移轉登記才可以生效。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