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懷孕女友 遺棄?和誘?
南部某男子被控告遺棄懷有生孕的19歲女友,女子死亡時身高172公分、體重30公斤,還懷有3個月的生孕,卻骨瘦如柴,家屬認為男子故意遺棄女友,無給予適當照顧,造成悲劇。男子辯稱,都有買飯給女友吃,也有給女友錢花用,該做的都有做。最後檢察官表示,男女朋友無法令上扶養之義務,且無過失,最後判決男子不起訴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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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中男子以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認定男女朋友並無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且女方應為有能力自主的人,認定男方並無義務且無過失,以不起訴處分。
但男方與未滿20歲之女方同居,甚至懷孕,是否得到對方家長同意,如無得到對方家長同意,甚至讓女方家長聯絡不到人,可能觸犯刑法第240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合誘,被誘人在可自行裁量的狀況下,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換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