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穿藍衣服 虐待妻子30年
桃園地院五年前審理一對退休教師的離婚官司時,丈夫醋勁大,對婚前情敵仍耿耿於懷,因為昔日情敵的名字有「男」,為了不讓「男」貼近妻子,竟不讓妻子穿著藍色衣服,一禁就是卅年。不僅妻子卅年未穿過藍色衣服,連她兒子、孫子也被殃及,除學校制服非穿藍色不可外,休閒衣褲一律禁「藍」,家裡裝潢、擺設和用具也不准使用藍色。
妻子訴請離婚,法院判准。
法律教室: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又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會大眾所期待。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此有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72號解釋文可資參照。
本件丈夫及妻子均為人師表,而丈夫於婚姻存續期間,動輒在子女面前以三字經、殘花敗柳、討客兄、通姦時淫水很多等不堪入耳之言語辱罵妻子,毫不顧及妻子在子女面前之人格尊嚴;並因妻子前男友姓名中有「男」字,為避免同音引發聯想,竟三十年來不准妻子及子孫穿藍色衣服。認為丈夫之行為已構成對於妻子之精神虐待,並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原告人格尊嚴之情節。妻子請求判決兩造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