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做愛但未違反意願 無強制
苗栗縣19歲劉姓男子與15歲女友發生性行為,經女友母親發現,被控告涉嫌強制性交。劉男以保險套是女友購買的為由否認違反她的意願,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屬實,女方也坦承當時未遭強迫,男友僅稱「不跟他嘿咻就要分手」。
檢察官認為女方的性自主決定權並未受到壓抑,因此認定無強制性交,但因她不滿16歲,仍將劉男起訴與幼童性交罪。
法律教室:
刑法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第3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社會大眾所認定的強姦,在法律上稱強制性交罪,顧名思義需有「強制」,所謂強制,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皆屬強制。但案中15歲女性因擔心與男友分手,是屬有選擇權及自主權,並未違反其意願,因此,檢察官認為僅有與未滿16歲幼童性交,並無強制可言。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