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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罰單,得如何救濟?

不服交通罰單,得如何救濟?

 交通違規罰款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若有不服,本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但立法上為求簡速,另定救濟方式並於民事地方法院設交通法庭辦理(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五條)。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第一項)。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第二項)。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第三項)。又程序上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原處分機關為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三條)。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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