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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禁止員工跳槽  需先付補償金

雇主禁止員工跳槽  需先付補償金

一、案例事實
玉真是一名廣告公司的創意總監,想等領了年終獎金,換到其他廣告公司工作,依規定玉真提前向老闆提辭呈,想不到老闆卻要她簽立一份「競業禁止書」,未來五年內不得在相同行業工作,否則要付違約金200萬。這份「競業禁止書」具法律效用嗎?這合理嗎?玉真該怎麼辦?

二、法律解析
法律上的觀點:
法律上老闆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原則上是可以的
競業禁止的約定是指:雇主在勞動契約下與受雇人約定,勞工有不使用或揭露其在前勞動契約中獲得的營業秘密或隱密性資訊之附屬義務,其目的在使前雇主免於受僱人之競爭行為,此因雇主為維護其隱密資訊,防止員工於離職後,在一定期間內跳槽至競爭公司,為競爭的同業服務或打擊原公司造成損害,或是防止同業惡性挖角,而與員工為離職禁止競爭約定,所以這項約款並沒有如逾越合理程度,而且不違反公序良俗,是法律上所允許的。
重點在於什麼才是合理的程度:
必須是考量以下各點且同時成立:
1.前雇主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之存在。
2.受雇人在前雇主之職務地位,係主要營業幹部,非處於較低職務技能。
3.限制轉業的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等不致使受雇人處於過度困境中。
4.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害的代償措施存在。
5.離職後受僱人之競業行為無顯著違反誠信原則,例如當離職員工對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的收集或篡奪,或其他顯著的背信性,即不具有保護之必要。
如果沒有這些條件配合競業禁止的約定是無效的。一般認為競業禁止時間是2年而且要付補償金給員工。玉真這份競業禁止合約都沒有符合這些規定,當然不具法律效用,是違法的。玉真不用擔心,可以拒簽,就算簽了也無效。

法律解析:
競業競止最有名的案子,就是大霸電子的離職員工跳槽到鴻海企業,大霸電子以員工違反競業禁止告員工,要求賠償五百萬元。地方法院就以上面提到的5點來判斷有沒有符合,後來發現沒有補償約定,所以競業禁止的規定是無效的。還有,勞委會也將對競業禁止作出解釋令,要求競業禁止的時間不可超過2年,(員工不就一輩子不用找工作了),如果沒有時間限制,而且要先支付簽約金給員工,而違約賠償則不超過2年,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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