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濫用 機車闖紅燈罰2700 撤銷
王姓男子騎機車闖紅燈被舉發,又沒逾時申訴,竟被裁處27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法官調查後認為王確實有闖紅燈,但監理機關有「裁量濫用」瑕疵,撤銷原處分。
王姓男子去年9月騎機車在新北市汐止區闖紅燈,被警方逕行舉發,台北區監理所裁處27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王不服,提行政訴訟。
王男說,當時太陽下山,陽光照射逆光,眼睛張不開,加上剛好旁邊有公車行駛,擋住視線,未看見交通號誌,他跟著公車前行,不知闖紅燈。 台北區監理所調閱採證照片指出,王行進方向在該路口有近端和遠端兩組燈號,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法院判決指出,王騎機車距離左前方公車尚有一段距離 ,並無擋住視線。又該路口燈號有遠、近端各一處, 可清楚看到 ,駕駛人本應注意交通號誌,如無法看清,更應減速慢行,做好及時停煞的準備,王違規可認定。
判決說,機車闖紅燈應罰1800元,最高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應處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但原告收受舉發單後,在應到案期限內提出申訴,監理機關應採最低罰1800元才適法,卻裁處最高罰鍰2700元,違反比例原則,有裁量濫用瑕疵,應予撤銷,違規記點應併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