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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凶宅「聽說的」 未舉證敗訴

買到凶宅「聽說的」 未舉證敗訴

陳姓男子購屋後聽說屋內曾有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他不滿買到凶宅,提告要李姓前屋主還已付的部分房款,但因未舉證其說,法官判他敗訴。

陳姓男子向新北地院主張,他去年3月間以880萬元,在新北市向李姓男子買了一間房子,雙方言明房款分4期交付,他已陸續付了280萬元。

但入住後卻聽說,李的前幾手屋主女兒,10多年前在屋內洗澡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他認為李在雙方買賣房屋時刻意隱瞞此事,害他買到凶宅,要求李還他280萬元,不然至少得減少兩成的買賣價金。

李說,前年5月向陳姓婦人買這間房子時,陳婦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的是否發生凶殺或非自然身故意外欄中勾選「否」,且警方也沒有紀錄,證明陳所說並非事實,沒有理由要求他還錢。

法官函詢新北市警局新莊分局,查閱陳買的房子是否發生過凶殺、自殺或意外死亡案件,新莊分局回覆並無發生意外死亡案件,且陳未進一步舉證他買到凶宅的事實,判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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