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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榕「同居」32年?法令遇到校長要轉彎?

人榕「同居」32年?法令遇到校長要轉彎?

人榕「同居」32年?法令遇到校長要轉彎?

嘉義縣新港鄉咬仔竹社區一處民宅,屋主建屋時看到原本生長的百年老榕樹形體有如飛龍,為保留老榕,在屋內挖洞讓它生長,三十二年來人樹共生在同一屋內,許多人經常前來參觀,成為當地奇景。八十五歲的范全說,從父親那一代開始居住在咬仔竹,當時老榕樹就已生長在此,至今少說有一百八十歲以上。原有的老三合院因數孫漸多住不下,開始興建其他屋舍。老榕樹生長在老三合院的廣場上,枝葉相當茂盛,更奇特的是有些樹枝形體看起來就像飛龍,許多鄉親經過告訴範家,一定要留下來,不能砍除。三十二年前范全的哥哥要蓋新屋,決定把老榕樹留下來,建屋時特地挖洞讓老榕樹生長,傢俱、冰箱也擺在樹幹旁,從此一家與老榕共生在屋內。范全兄長的媳婦陳淑女說,老榕樹頗為神奇,數十年來也沒在家中為根部澆水,但老榕依舊生長,欣欣向榮。屋子雖然開洞,但並不會漏水,也沒什麼奇怪昆蟲飛進來,連樹根都沒穿出地板,人樹和平共處,前幾年樹幹還長了一大片類似靈芝的蕈類,相當有趣。如今老榕樹越長越像龍形,最高處的有如龍頭,還有龍鬚,下方則有兩隻龍爪伸出。范全笑說,有個飛龍老榕,家裡卻沒出什麼狀元大官,但人丁興旺,五代子孫大部分都住在附近,最年長的八十五歲,最小的才七個月,一家平安和樂。人樹共處一屋的奇景吸引不少人參觀,新港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陳錦煌上週帶著學生做社區參訪,前來看到此景感動的說「樹包樓,樓包樹,欣欣向榮的老榕樹,向我說明社區共生的道理」(自由時報 102年5月30日報導:《屋挖洞讓樹長》人榕「同居」32年 冰箱擺樹幹旁)。

台中一名在國中任職幹事十多年的輕度智障女子,日前突遭校方預告年底停聘,只因校長考慮改聘一名重障人士可抵兩名輕障,藉以避免學校因聘用身障人士不足遭罰。女幹事向議員投訴後,市府才介入處理;勞團痛批,教育機構居然發生歧視就業,「太惡劣!」學者也抨擊該校長曲解法令、沒有同理心…。

疑義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著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他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是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而環境教育為「實現環境權」之一環,自是非常重要;至於在「經濟發展」與「環境及生態保護」之間,則應兩者兼籌並顧,尋找一個「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而且人類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

而本案屋主建屋時,看到原本生長的百年老榕樹形體有如飛龍,為保留老榕,在屋內挖洞讓它生長,實為「經濟發展」與「環境及生態保護」之間,尋找了一個「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自是值得辛慰,此案應得成為環境教育的良好教材。

另外,各級政府機關在處理事情或公立學校在處理校務(包括修剪樹木、租借設備、場地等)時,時時將國際公約所明定之人權及內容、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原則、裁量濫用禁止等一般法律原則,以及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放在心中,自能減少很多糾紛。

台中這一名校長,如能考量當事人的工作權,基於損害最小原則,尋找其他損害最小之手段(例如向上級說明請求增加一個名額或在尋找代課老師時做一番處理等),處理可能被罰款之問題,應能杜絕很多爭議;問題是,很多校長心中,是視法令為無物,常講的一句話就是「學校不一樣」!!!!!!!!!!因為他(她)是校長,所以法令要轉彎?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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